观韬中茂律师事务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所 邮编:100032 Guantao Law 19/F, Tower B, Xinsheng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rm E-mail:guantao@guantao.com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http:// www.guantao.com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3152 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天地在线、公司 指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 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 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 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本次终止 指 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3152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以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并发表意见。 (三)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出具并公告了《北 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七)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 记,公司完成了向 29 名对象以 24.69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 75.70 万份。 (八)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公司完成了向 31 名对象以 16.46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 83.30 万股。 (九)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 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一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认为本次终止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 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原因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1,37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1 年度权益 分派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行权价格 1、调整后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数量为: Q=757,000×(1+0.4)=1,059,800份 2、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P=(24.69-0.22)÷(1+0.4)=17.48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1,37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1 年度权益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 Q=Q0×(1+n)=833,000×(1+0.4)=1,166,200 股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公司实施前述现金分红时,针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 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该部分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 因此,公司仅需根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无 需针对 2021 年度现金分红部分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1+n)=16.46÷(1+0.4)=11.76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终止及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项 (一)本次终止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终止本激 励计划的原因为: 因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此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 变化,本次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行 业市场环境相匹配,达成业绩目标的不确定性较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 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数量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 量、价格 1、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 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而 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鉴于获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 4 名激励对象及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共计 14.00 万份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4 万股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公司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的触发值为 15%、目标值为 20%。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 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净利润为 4,809.26 万元。公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除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外, 剩余 2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对应第一个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7.594 万份,应由公司注销;剩余 2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对应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104 万股,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3)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需注销 剩余 2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4.386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剩余 2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9.57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 综上,本次合计将注销 29 名激励对象共计 105.98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31 名激励对象共计 116.6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 0.91%。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确认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告的《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91,37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 公司实施前述现金分红时,针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该部分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因此, 公司仅需根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无需针对 2021 年度现金分红部分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除上述分红事项,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其他可能涉及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事项。 因此,本次调整后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6,200 股,回购 价格为 11.76 元/股,回购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13,711,180 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70,162,718 54.85 -1,166,200 68,996,518 54.43 首发前限售股 68,996,518 53.94 - 68,996,518 54.43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66,200 0.91 -1,166,200 - 0.00 2、无限售条件股份 57,756,682 45.15 - 57,756,682 45.57 股份总数 127,919,400 100.00 -1,166,200 126,753,200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 126,753,200 股, 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的修订及工商信息变更等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合计注销 29 名激励对象共计 105.98 万份股 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以 11.76 元/股价格回购注销 31 名激励对象共计 116.62 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终止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终止以及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己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调 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己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己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股份 注销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数量及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终止实施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李 侦 王 欣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