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资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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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
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
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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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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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本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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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
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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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的,对于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
当及时披露异议函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
交易日前披露对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
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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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
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非出现本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
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就
独立董事的免职作出说明,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
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
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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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特别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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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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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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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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