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资源: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5-14
证券代码:002998 证券简称:优彩资源 公告编号:2021-026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泽”)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彩资源”)的全资子公司。经江苏恒泽的股
东决定,同意江苏恒泽以其名下位于祝塘镇环西路 28 号的面积为 87525.00 平方
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面积为 59434.08 平方米的房产为优彩资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签订的主合同,在人民币壹亿贰仟肆佰陆拾贰万壹仟玖佰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的
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与江苏银行于 2020 年 4 月 9 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同意江苏恒泽在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的最高余额内,
为优彩资源与江苏银行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签订的主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抵押及担保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未来江苏恒
泽发展如果需要担保,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担
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
供担保,已经控股子公司江苏恒泽股东决定通过,已履行了审议程序,因此本次
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639.84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戴泽新
住所: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 29 号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合成纤维材料的研究、开发;智能设备的研究、开发、
设计、技术服务;环境环保专用设备、纺织专用设备、涤纶纤维、服装、针织品、
纺织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电子商务的技术服务;纺织
原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要单体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0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74,210,851.06 1,165,305,339.40
利润总额 47,406,965.87 167,112,440.33
净利润 40,092,227.23 142,531,736.73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99,886,174.46 1,447,995,462.91
负债总额 89,709,534.98 177,911,050.66
净资产 1,310,176,639.48 1,270,084,412.25
优彩资源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8 日止签署的借款、银
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一、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
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8 日。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上述期间仅指授信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
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
同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担保最高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
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额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
壹亿贰仟肆佰陆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
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担保最高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本合同第二条
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担保范围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
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等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
一、本合同确定的抵押物详见编号为 DY023220000065 的《抵押物清
单》;
二、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贰万壹仟玖佰元
整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江苏恒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8 日止签署的借款、
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一、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
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上述期间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
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
同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担保最高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
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
壹亿叁仟万元整 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具体范围详见本合
同第四条。
担保最高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本合同第二条
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担保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
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0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
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江苏恒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备查文件
股东决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