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资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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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
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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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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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
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若公司上市已满1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若公司上市未满1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
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
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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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 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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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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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需按《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就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1%且
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需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情形而披露
提示性公告的,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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