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0-003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7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76 号)同意,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0.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8,400,000.00 元,扣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2,727,712.12 元,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55,672,287.88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23-0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
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及保
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开普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合称为一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及保荐机构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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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二)”)。
截止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投资 募集资金存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号 项目 放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
1 研发中心建设 410501712844099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52,149,000.00
项目 99999
许昌许继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2 华南基地(珠
公司 有限公司许昌 371907715210603 100,000,000.00
海)建设项目
许继大道支行
华南基地(珠
3 中国银行许昌
公司 海)建设项目、 259872470570 86,703,687.88
许继大道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
兴业银行股份
4 总部基地升级 469010100100141
公司 有限公司许昌 116,819,600.00
建设项目 161
分行
珠海开普检 上海浦东发展
5 华南基地(珠 164100788018000
测技术有限 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000.00
海)建设项目 01711
公司 公司许昌分行
合计 555,672,287.8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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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唐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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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式陆份,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式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
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珠海开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唐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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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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