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1-13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股东间或者董
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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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
情形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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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职务的;
(七)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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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并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上述关注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交所提出异议或提请关注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
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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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列明的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相关
关联交易事项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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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所发表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其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
经深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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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交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
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
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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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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