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0-19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许
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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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
发言。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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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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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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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
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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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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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利用调 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中研究报告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
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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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三十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
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
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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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
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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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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