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王玉、王文慧夫妇为公司银行授信业务自愿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卞静、孙海法、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