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竞蓬律师、叶可安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 庞小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更正补充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下午 2: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3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受董事长王玉先 生委托,由董事罗志青女士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共计 50,468,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69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 名,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8%,通过网络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 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王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2.关于选举王文慧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3.关于选举何治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4.关于选举徐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朱为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2.关于选举黄添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3.关于选举张春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0,468,148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68,148 股,反对 18,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18,0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68,148 股,反对 18,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00 股,反对 18,000 股,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陈竞蓬 ______________ 叶可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