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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若羽臣: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1-047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周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2021 年 9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wltp.cninfo.com.cn )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32 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董事罗志青女士(公司董事长王玉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

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罗志青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50,486,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4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50,468,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王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王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1.02 关于选举王文慧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王文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1.03 关于选举何治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何治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1.04 关于选举徐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徐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朱为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朱为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2.02 关于选举黄添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黄添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2.03 关于选举张春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张春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三)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1 关于选举庞小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
    表决结果:通过,庞小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50,468,14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99.9643%;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468,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4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竞蓬律师、叶可安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