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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若羽臣: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2-014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2 年 2 月 14 日(周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2022 年 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wltp.cninfo.com.cn )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32 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71,62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3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0,467,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6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21,157,3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6,157,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57,31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59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08,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176%;反对 2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玉先生,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王玉(持
有表决权股份 34,207,048 股)、王文慧(持有表决权股份 4,860,000 股)、天
津若羽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 9,600,000 股)
回避表决。王文慧女士与王玉先生为夫妻关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天津若羽臣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王玉、王文慧合计持股 100%的有限合
伙企业。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641%;反对 24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0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可安律师、李淑霞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