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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若羽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4-30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2-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公告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票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 3-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 4-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5-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应当在公告中包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
 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
                                  - 6-
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 7-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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