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4-30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
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
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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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
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薪酬,
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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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
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合同;
(十)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一)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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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职务。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
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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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
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
裁的事项;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九)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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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
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
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常会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
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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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于会
议前至少一天发出通知。
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因情况特殊不能现场召开
时,在保障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网络会议、电话会议、
通讯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地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提供会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
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
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由总经理办公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
要或决议,并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材料由总经理办公会秘书保
存,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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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
审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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