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声明事项2 引 言 4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4 二、签字律师简介 4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5 释 义 7 正 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5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50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5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2 二十二、结论意见 153 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日久光电”)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 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 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 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在中国大陆二十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 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 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在香港、 深圳前海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 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上海市司 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 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 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 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二、 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 王立、杨继伟、王飞。 王立律师为本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3101201210792239。王立律师主 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证券化和再融资业务。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王立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多家 公司的股份制改制、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证券法律业务,并为多家上市 公司提供公司、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杨继伟律师为本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210443471。杨继伟律 师于 2012 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私募等投融资法律业务,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业务、公司债和资产证 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券化等。杨继伟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多家公司股份制改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私募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证券法律业务。 王飞律师为本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771868。王飞律师于 2007 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目前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王飞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多家公司股份制改制、新三 板挂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 以上三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 心大厦 11 楼;邮政编码:200120;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三、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6 年 11 月起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 人所在地分阶段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 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 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查验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 律师编制了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 行全面查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 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实。 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 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 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 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发行人的 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 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 时间约 2,500 小时。 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日久光电、 指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日久有限 指 昆山日久新能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山东中泰齐东信息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中泰齐东信息 指 的股东 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毅瑞投资 指 的股东 兴日投资 指 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杭州通元 指 东 山东中泰齐东世华节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中泰齐东世华 指 东 弘湾资本 指 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中信投资 指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宁波通元优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宁波通元 指 东 青岛劲邦劲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青岛劲邦 指 东 宁波松瓴 指 宁波松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海孜投资 指 上海海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杭州枫瓴 指 杭州枫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常州新发展 指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常荣创投 指 常州常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盐城牛源 指 盐城牛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浙江融涛 指 浙江融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摩根创投 指 摩根创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三紫升实业 指 东莞三紫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櫁果投资 指 櫁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桐乡市立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 桐乡立盛 指 东 江苏尚鼎 指 江苏尚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深圳卓文 指 深圳卓文尚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海宁海睿 指 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创盈天下(宁夏)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创盈天下 指 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陈超、陈晓俐、中泰齐东 发行人主要股东 指 信息 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分公司 指 发行人的分公司 浙江日久 指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深圳日盟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系发行人的子公司,目前已 深圳日盟 指 注销 深圳分公司 指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天健、容诚会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华普天健会计师 指 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交易所上市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招股说明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2019]0315 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9]03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 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9]0317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指 证报告》 报告》 《纳税情况的鉴证 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9]0319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指 报告》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 《承销及保荐协议》 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经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境内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指 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9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主要如下: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26.6667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 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采用的定价方式和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5-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运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 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 45,292.00 2 研发中心项目 4,500.00 合计 49,792.00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 的持股比例共享。 4、《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5、《关于制定<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 的议案》 (1)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提出本次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备手续; (2)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 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间、 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价格等; (3)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缓 急次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调整; (4)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其他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5-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注册资本等事项 做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 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中具体细节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 (7)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未尽事项; (8)本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8、《关于制定<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9、《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 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 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 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08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99394823B 法定代表人 陈超 5-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园区大道南侧 成立日期 2010 年 01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01 月 12 日至****** 生产、研发、销售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 MEA 组件、车辆 及建筑玻璃用安全防爆节能薄膜材料、显示器用光学薄膜材 料、导电薄膜材料、压电薄膜材料、外观装饰用热转印材料、 经营范围 外观装饰用贴合薄膜材料、模具内使用转印及贴合薄膜材料、 复合高光薄膜材料;经营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 日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 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自日久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自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 年以上。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股东出资凭证等,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 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5-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三)”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主要从 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 和加工服务,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一)(四)”所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陈超、陈晓俐, 未发生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二)”所述,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工商登记档案、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股东出 资凭证、股东名册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5-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主体资格[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据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根据发行人内控制度文件及历次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四、”、“十五、”]。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上市辅导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人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 人员作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5-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有严格 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华普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据此,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华普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636,531.00 元、38,492,709.93 元、74,153,814.19 元;发 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为 133,283,055.12 元,超过 3,000 万元。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 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5,950,845.25 元、24,853,297.41 元、 85,912,086.54 元,累计为 136,716,229.20 元,超过 5,000 万元;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 度 、 2018 年 度 合 并 报 表范 围 内 营业 收 入 分 别 278,572,738.54 元 、 324,726,923.20 元、465,582,522.03 元,累计为 1,068,882,183.77 元,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5-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21,08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报告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期末合并报表显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317,460.98 元,净资产为 529,664,160.12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0.06%,不高于 20%。 ⑤报告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119,194,261.62 元,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主要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 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重大合同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 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中信证券签署了《承销及 保荐协议》。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据此,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 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21,08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7,026.6667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 上。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日久有限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日久有限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一)”。 本所律师认为,日久有限系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设立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1)名称预核准 5-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1 月 18 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2014]第 11100022 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日久有限名称变更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审计、评估 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日久有限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健沪审〔2014〕259 号”《审计报告》,确认日久有 限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45,280,346.54 元;并聘请了坤元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4〕467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评估基准 日 2014 年 10 月 31 日日久有限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45,687,661.11 元,评估增 值 407,314.57 元,增值率为 0.28%。 (3)内部决议 2014 年 11 月 27 日,日久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日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久有限的现有 6 名股东 全部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日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45,280,346.54 元,按 照 1:0.9843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14,3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 股。超出部分 2,280,346.5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4)签署发起人协议 2014 年 11 月 27 日,日久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同意以日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 14,300 万元,折 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4,3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净资产大于股 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日久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王志坚 担任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6)验资 2014 年 12 月 1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 健沪验〔2014〕2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止,日久光 电(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日久有限经审计 5-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净资产 145,280,346.54 元,按照 1:0.9843 的比例折合实收资本 143,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280,346.54 元。 (7)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4 年 12 月 13 日,日久光电全体发起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昆山日久新能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日 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费用的议案》等议案。 (8)工商登记 2015 年 1 月 15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后 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6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具体 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一)”]。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的以下条件: (1)发起人共有 6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5)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5-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由日久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 (三)《发起人协议》 2014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的 6 名发起人签署《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同意以日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 14,300 万元折 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4,3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净资产大于股 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天健沪审〔2 014〕259 号”《审计报告》,日久有限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45, 280,346.54 元。 2、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467 号”《资产 评估报告》,日久有限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45,687,661. 11 元。 3、2014 年 12 月 1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 “天健沪验〔2014〕28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 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5-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筹)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均 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日久新能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改制 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 况的报告》《关于制定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选举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江苏日 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审 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健沪审〔2014〕 25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日久有限的未分配利润为 -29,719,653.46 元,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规定,本所律师就日久光电整体变更的合 法性分析如下: 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运行满 36 个月。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江苏省苏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取得上述营业执照后至今已运行满 36 个月。 2、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已经执行董事、股东会表决通 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014 年 11 月 26 日,日久有限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以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日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久有限的现有 6 名股东全部作 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日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45,280,346.54 元,按照 1: 5-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0.9843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14,3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超出部分 2,280,346.5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4 年 11 月 27 日,日久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将日久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二)”所述,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 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健沪审〔2014〕 259 号”《审计报告》,在整体变更设立的审计基准日 2014 年 10 月 31 日,日 久光电(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2,971.97 万元,主要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 借款、应付账款等。 整体变更后,公司继承了日久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报告期内,公司均实 现盈利,且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盈利能力较强,未出现无力支付或偿还该等负债 的情形。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后,已支付或偿还上述整体变更前的相关负债,不 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4、发行人已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015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 2015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取得昆山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完成整体变更的税务登记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事项已经日久有限股东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等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 规;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后已支付了上述整体变更设立前的相关债务等,不存 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已完成整体变更的工 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5-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营业执照》、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从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定制化 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供应、销 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 构,独立签署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完整和独立的 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不动产登记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 等有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经营系 统、辅助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机器设备、专利、注册商标,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其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三会文件、关联方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组织结构图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 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内控报告》、内控制度等资料,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 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 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发起 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1 陈超 3307221974******** 浙江省永康市****** 2 应晓 3307221967******** 浙江省永康市****** 3 陈晓俐 3307221978******** 浙江省永康市****** 4 吕敬波 2109211976******** 广东省深圳市****** 5 应奔 3307221995******** 浙江省永康市****** 6 金哲浩 2310251975******** 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 人股东的资格。 3、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 不存在法律障碍。 5-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 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 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 6、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久有限的债权债 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天健沪验〔201 4〕2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止,日久光电(筹)已收到 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日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45,28 0,346.54 元,按照 1:0.9843 的比例折合实收资本 143,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 280,346.54 元。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4,369.4444 30.5556 净资产折股 2 应晓 4,237.0370 29.6296 净资产折股 3 陈晓俐 2,515.7407 17.5926 净资产折股 4 吕敬波 1,059.2593 7.4074 净资产折股 5 应奔 1,059.2593 7.4074 净资产折股 6 金哲浩 1,059.2593 7.407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全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 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39 名股东,均具备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主体资格。 5-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0.7474 2 陈晓俐 30,196,407 14.3247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5.9298 4 毅瑞投资 9,501,000 4.5071 5 应晓 8,386,370 3.9784 6 兴日投资 8,000,000 3.7951 7 杭州通元 8,000,000 3.7951 8 中泰齐东世华 6,700,000 3.1784 9 吕敬波 6,660,593 3.1597 10 弘湾资本 6,000,000 2.8463 11 中信投资 5,024,000 2.3833 12 宁波通元 5,000,000 2.3719 13 应奔 4,003,593 1.8992 14 海宁海睿 4,000,000 1.8975 15 金哲浩 3,743,593 1.7759 16 青岛劲邦 3,700,000 1.7552 17 赵应根 3,268,000 1.5503 18 袁雪凌 3,200,000 1.5180 19 应华 3,020,000 1.4326 20 胡成哲 2,419,000 1.1475 21 林锋 2,201,000 1.0441 22 陆昌 2,000,000 0.9488 23 赵辉 2,000,000 0.9488 24 邬卫国 2,000,000 0.9488 25 宁波松瓴 1,500,000 0.7116 26 陈小敏 1,400,000 0.6641 5-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7 祝继东 1,350,000 0.6404 28 程焱 1,303,000 0.6181 29 徐小弟 1,280,000 0.6072 30 杨晓窕 1,238,000 0.5873 31 创盈天下 1,000,000 0.4744 32 夏鹏展 900,000 0.4269 33 魏肖 850,000 0.4032 34 金超 800,000 0.3795 35 金燕萍 710,000 0.3368 36 董佩南 600,000 0.2846 37 童蕞蕙 592,000 0.2808 38 钱金英 558,000 0.2647 39 海孜投资 535,000 0.2538 40 李志华 530,000 0.2514 41 花梅 518,000 0.2457 42 朱友华 500,000 0.2372 43 苏平平 500,000 0.2372 44 杭州枫瓴 500,000 0.2372 45 张方 400,000 0.1898 46 朱志峰 400,000 0.1898 47 胡玲巧 400,000 0.1898 48 丁少伟 400,000 0.1898 49 钱卫春 400,000 0.1898 50 深圳卓文 400,000 0.1898 51 桂昭君 331,000 0.1570 52 刘敏 300,000 0.1423 53 杨莹 300,000 0.1423 54 陈志杰 300,000 0.1423 55 张丽娜 300,000 0.1423 5-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6 于林启 298,000 0.1414 57 朱爱中 297,000 0.1409 58 唐映权 248,000 0.1176 59 方皓 247,000 0.1172 60 张龙清 200,000 0.0949 61 王政 197,000 0.0935 62 宋玲 190,000 0.0901 63 施继峰 180,000 0.0854 64 林涛 172,000 0.0816 65 沈建良 170,000 0.0806 66 张凤康 140,000 0.0664 67 翁念凤 130,000 0.0617 68 许晨坪 125,000 0.0593 69 商宜洲 119,000 0.0565 70 夏鸣翔 106,000 0.0503 71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474 72 项利国 94,000 0.0446 73 史兆武 88,000 0.0417 74 岳风树 86,000 0.0408 75 江霞 80,000 0.0380 76 孙新卫 63,000 0.0299 77 蔡祝平 60,000 0.0285 78 钱昌华 53,000 0.0251 79 王昉 52,000 0.0247 80 崔力军 50,000 0.0237 81 万红 50,000 0.0237 82 李林中 50,000 0.0237 83 周瑾 50,000 0.0237 84 常荣创投 47,000 0.0223 5-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5 辇伟恒 45,000 0.0213 86 王玲玲 44,000 0.0209 87 魏飞 44,000 0.0209 88 徐晗 41,000 0.0194 89 胡绍燕 41,000 0.0194 90 郑慧婷 40,000 0.0190 91 夏一帆 32,000 0.0152 92 张克 32,000 0.0152 93 张勇 25,000 0.0119 94 李兴建 21,000 0.0100 95 龚荣仙 20,000 0.0095 96 高源 20,000 0.0095 97 郑可忠 20,000 0.0095 98 张丹华 20,000 0.0095 99 盐城牛源 19,000 0.0090 100 古一婷 14,000 0.0066 101 朱勇 13,000 0.0062 102 田原 13,000 0.0062 103 顾敏娟 12,000 0.0057 104 陈裕芬 12,000 0.0057 105 刘欣 11,000 0.0052 106 冯超球 10,000 0.0047 107 劳伟国 10,000 0.0047 108 周平荣 10,000 0.0047 109 叶明 10,000 0.0047 110 易仁杰 10,000 0.0047 111 赵旭光 10,000 0.0047 112 刘云鹏 9,000 0.0043 113 苏翃 8,000 0.0038 5-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4 董建 7,000 0.0033 115 浙江融涛 7,000 0.0033 116 於辉 5,000 0.0024 117 蔡宝珍 5,000 0.0024 118 周俊 5,000 0.0024 119 廖义 5,000 0.0024 120 王华南 5,000 0.0024 121 夏浩 5,000 0.0024 122 摩根创投 5,000 0.0024 123 沈康全 5,000 0.0024 124 徐冰 3,000 0.0014 125 刘敏 3,000 0.0014 126 王艳 3,000 0.0014 127 刘华 3,000 0.0014 128 曹仕霞 3,000 0.0014 129 赵立涛 2,000 0.0009 130 谢燕群 2,000 0.0009 131 郑书海 2,000 0.0009 132 孙昱星 2,000 0.0009 133 王松奎 2,000 0.0009 134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09 135 櫁果投资 2,000 0.0009 136 桐乡立盛 2,000 0.0009 137 张兵 1,000 0.0005 138 邓孝平 1,000 0.0005 139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210,800,000 100.0000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 东中尚有 4 名股东公司暂未取得联系。主要原因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5-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份转让系统挂牌做市阶段,部分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此后,公司申 请股票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公司通过电话、寄信等方式与上述股东进行联系, 但均无法取得联系。该 4 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江霞 80,000 0.0380 2 李林中 50,000 0.0237 3 蔡宝珍 5,000 0.0024 4 曹仕霞 3,000 0.0014 合计 138,000 0.0655 上述 4 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138,000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0.0655%。鉴于 上述 4 名股东暂未取得联系,发行人制定了《失联股东权益维护管理办法》,规 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失联股东应得的分红款将存放于银行专管账户,款项本 金及利息归失联股东或其继承人所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挪用。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虽然公司暂时与部分股东未能取得联系,但并不影响该等股东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有利于维护该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且该等股东 持股比例较小,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机构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4 名机构股东。根据各机构股 东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各机构股东情况分别如下: (1)中泰齐东信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泰齐东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山东中泰齐东信息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MA3C42KJ3T 执行事务合伙人 齐鲁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和兴路 1396-7 主要经营场所 号 413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 从事以自有资金对信息产业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的股权投 5-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泰齐东信息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 齐鲁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50.00 1.75 2 荣成齐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50.00 0.75 3 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500.00 52.50 4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5.00 5 齐鲁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6 山东机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2)毅瑞投资 ① 毅瑞投资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毅瑞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8A74X7H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楼1 主要经营场所 层135室 成立日期 2016年02月19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毅瑞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 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8.00 0.5767 2 付江波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9.8270 3 周成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9.8270 4 张若琳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9.8847 5-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周经成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9.8847 合计 10,058.00 100.0000 ② 毅瑞投资的非自然人合伙人情况 毅瑞投资的非自然人合伙人为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上海毅 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 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013454244 法定代表人 程焱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 819 号 C206-13 室 成立日期 2014 年 04 月 25 日 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 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脑 图文设计制作,从事计算机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一类医疗器械、 实验室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程焱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100.00 (3)兴日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兴日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38904410N 5-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超 主要经营场所 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1-6号房 成立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兴日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类型 在日久光电任职 名 (万元) (%) 1 陈超 普通合伙人 62.30 5.99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王志坚 有限合伙人 131.20 12.62 研发部经理 3 于佩强 有限合伙人 85.60 8.23 研发部副经理 4 彭磊 有限合伙人 76.00 7.31 华南片区销售经理 5 张勇 有限合伙人 76.00 7.31 销售部经理 6 赵蕊 有限合伙人 63.00 6.06 财务总监 7 耿新 有限合伙人 60.40 5.81 制造部副经理(磁控) 8 任国伟 有限合伙人 53.00 5.10 管理部经理 9 温泉 有限合伙人 46.44 4.47 研发部副经理 10 周峰 有限合伙人 45.20 4.35 制造部经理 11 徐一佳 有限合伙人 39.04 3.75 董事会秘书 12 郝波 有限合伙人 35.20 3.38 制造部科长 13 李朝鲜 有限合伙人 20.40 1.96 销售业务员 14 张超 有限合伙人 20.40 1.96 销售业务员 15 宋丽丽 有限合伙人 20.40 1.96 销售业务员 16 罗灿 有限合伙人 20.00 1.92 品质部副经理 17 段水清 有限合伙人 17.80 1.71 销售业务员 18 吕敬波 有限合伙人 15.00 1.44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9 胡洪滔 有限合伙人 11.70 1.13 销售业务员 20 罗军 有限合伙人 10.40 1.00 销售业务员 21 邱志成 有限合伙人 10.40 1.00 资材部副经理 22 罗雪刚 有限合伙人 10.16 0.98 销售业务员 5-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 丁伟 有限合伙人 10.00 0.96 销售业务员 24 罗火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0.96 销售业务员 25 胡业新 有限合伙人 7.60 0.73 PE 工程师 26 王瑶 有限合伙人 7.20 0.69 客服工程师 27 王双博 有限合伙人 5.20 0.50 客服工程师 28 何林 有限合伙人 5.20 0.50 销售业务员 29 高肖伟 有限合伙人 5.20 0.50 销售业务员 30 周浩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品质部组长 31 陆文弟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仓库组组长 32 舒周访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品质部组长 33 骆华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磁控科组长 34 高毓康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磁控科副组长 35 谢小玉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资材部采购员 36 黄孙国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客服工程师 37 贺璐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财务部科长 38 赵飞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PE 工程师 39 金雪良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生产计划科副科长 40 蒋菊生 有限合伙人 5.00 0.48 管理部总务 41 潘俊鹏 有限合伙人 3.00 0.29 品质部组长 42 翁苗 有限合伙人 1.56 0.15 总经理助理 合计 1,040.00 100.00 -- (4)杭州通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通元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7WWEAXE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81 室-1 成立日期 2016 年 02 月 03 日 5-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服务: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经营范围 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通元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元) (%) 1 浙江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 1.00 2 杨斌 有限合伙人 4,000.00 20.00 3 浙江乐英中辰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5.00 4 上海怡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5 应伟明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6 张剑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7 周立武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8 浙江新辉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00 9.00 9 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10 陈音龙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11 杭州壹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合计 20,000.00 100.00 (5)中泰齐东世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泰齐东世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山东中泰齐东世华节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MA3C41C04C 山东世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 理(深圳)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兴路1396-7号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15日 以自有资金对节能领域的投资及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泰齐东世华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山东世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 普通合伙人 171.50 0.86 公司 2 荣成齐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50.00 0.75 3 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00 37.50 4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5.00 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 5 有限合伙人 5,178.50 25.89 限公司 6 齐鲁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6)弘湾资本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弘湾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180500 法定代表人 田俊彦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住所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03 月 05 日 经营范围 受托股权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业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弘湾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7)中信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信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5-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1,4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成立日期 2012年04月01日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00 100.00 合计 1,400,000.00 100.00 (8)宁波通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通元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通元优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3KB26F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C0487 成立日期 2017 年 08 月 21 日 创业投资及其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通元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人 200.00 1.00 (有限合伙) 2 张爱军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5.00 5-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俞国强 有限合伙人 2,600.00 13.00 4 王爱珍 有限合伙人 2,200.00 11.00 5 张景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6 施清岛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7 奚春阳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8 环明祥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0.00 9 浙江佐力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10 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11 陈音龙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12 陈静依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00 合计 20,000.00 100.00 (9)青岛劲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岛劲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劲邦劲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3MA3F0DRA5U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 1 号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07 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须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 经营范围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岛劲邦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号 (万元) (%) 1 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00 1.67 2 西藏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000.00 63.33 3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人 7,500.00 25.00 4 黄加铭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0.00 5-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30,000.00 100.00 (10)宁波松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松瓴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松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0XA45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宋新潮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C0384 成立日期 2017 年 05 月 09 日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经营范围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松瓴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宋新潮 普通合伙人 150.00 5.00 2 周慧华 有限合伙人 2,850.00 95.00 合计 3,000.00 100.00 (11)海孜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孜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海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51084234W 法定代表人 吴海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M区328室(上海富盛经 住所 济开发区) 成立日期 2015年08月05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咨询,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人 才中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5-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术咨询,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 属制品、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孜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董伟 700.00 70.00 2 吴海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 (12)杭州枫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枫瓴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枫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7YNN36H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宋新潮 主要经营场所 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81 室-2 成立日期 2016 年 09 月 26 日 服务: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经营范围 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枫瓴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宋新潮 普通合伙人 195.00 65.00 2 陈波 有限合伙人 105.00 35.00 合计 300.00 100.00 (13)常州新发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常州新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3,529.965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5-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1371767363 法定代表人 许晨坪 住所 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3幢2号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服装、纺织品、劳保用品,针纺织品 经营范围 销售,纺织服装设备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常州新发展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常州新发展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自然人股东196人 8,065.2011 59.61 2 上海君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40.0000 10.64 3 常州常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304.7639 24.43 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720.0000 5.32 合计 13,529.9650 100.00 (14)常荣创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常荣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常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694497460H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兴 住所 常州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26层 成立日期 2009年09月08日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常荣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常州新发展 10,000.00 100.00 5-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0.00 100.00 (15)盐城牛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盐城牛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盐城牛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13323752645Y 法定代表人 沈为红 住所 盐城市开放大道95号综合楼1509室(1) 成立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盐城牛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沈为红 255.00 51.00 2 袁建军 245.00 49.00 合计 500.00 100.00 (16)浙江融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融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融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27Y3XT89 法定代表人 刘涛 住所 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1110室 成立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财务咨询;代理记账;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法律、法规需前 经营范围 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 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商标事务代理 5-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融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涛 5,100.00 51.00 2 赵志印 4,900.00 49.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7)摩根创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摩根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摩根创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1FF762 法定代表人 黄宁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6层B座601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6日 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经营范围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摩根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黄宁 600.00 60.00 2 莫凯 400.00 40.00 合计 1,000.00 100.00 (18)三紫升实业 ① 三紫升实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紫升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5-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 东莞三紫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75058013H 法定代表人 朱泽庭 住所 东莞市洪梅镇中兴路6号 成立日期 2005年05月13日 实业投资、房屋租赁;销售:五金机电,水暖器材,电子、 经营范围 机械、汽车配件,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紫升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广东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0.00 55.00 2 张小红 450.00 45.00 合计 1,000.00 100.00 ② 三紫升实业的非自然人股东情况 三紫升实业的非自然人合伙人为广东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 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 东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6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47097541Q 法定代表人 朱旭基 住所 东莞市洪梅镇海滨长廊路15号之一 成立日期 2002年04月30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物业投资;销售建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正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 5-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朱泽庭 3,240.00 90.00 2 朱旭基 360.00 10.00 合计 3,600.00 100.00 (19)櫁果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櫁果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櫁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2T5419 法定代表人 张敬慈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六层6863室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市场调查;接受金融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 流程外包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 经营范围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櫁果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张先华 255.00 51.00 2 张敬慈 245.00 49.00 合计 500.00 100.00 (20)桐乡立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桐乡立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5-2-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 桐乡市立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597213913N 法定代表人 陈建根 住所 桐乡市梧桐街道石门路18号 成立日期 2012年05月28日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工艺品、 经营范围 针棉织品的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桐乡立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陈建根 300.00 60.00 2 吕惠明 100.00 20.00 3 龚建强 100.00 20.00 合计 500.00 100.00 (21)江苏尚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苏尚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尚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346319377U 法定代表人 程向阳 住所 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09日 财务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咨询服务,房屋中介。(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苏尚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程向阳 500.00 50.00 5-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杨道林 500.00 5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2)深圳卓文 ① 深圳卓文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卓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卓文尚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P1Y89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主要经营场所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4 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不 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经营范围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卓文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 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2.00 2 朱兆林 有限合伙人 3,200.00 64.00 3 卢广芬 有限合伙人 600.00 12.00 4 邱水发 有限合伙人 400.00 8.00 5 董兰波 有限合伙人 300.00 6.00 6 吕亚玮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0 7 林德顺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0 合计 5,000.00 100.00 ② 深圳卓文的非自然人合伙人情况 深圳卓文的非自然人合伙人为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卓 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 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5-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 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82676343 法定代表人 文义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16层西座1604 成立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经营范围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文义 510.00 51.00 2 邱水发 490.00 49.00 合计 1,000.00 100.00 (23)海宁海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宁海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9HTL04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 2 号 主要经营场所 经编大楼 1 层 210 室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5 日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5-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宁海睿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 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1.97 2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72 3 史娟华 有限合伙人 5,000.00 9.86 4 吴建明 有限合伙人 4,000.00 7.89 5 朱兆林 有限合伙人 3,000.00 5.92 6 邬卫国 有限合伙人 2,500.00 4.93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7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4 公司 8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4 9 钱志明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4 10 郝群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4 霍尔果斯融宽股权投资合伙企 11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业(有限合伙) 12 江苏海欧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3 孙明祥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4 顾立飞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5 朱金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6 张宁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7 李俊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8 郭丽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19 黄斌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0 方兴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1 戴建康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2 章宝阳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3 陈于农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4 苗妍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5 张席中夏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7 26 陈雪梅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 5-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7 杨龙忠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 28 钟函廷 有限合伙人 500.00 0.99 29 邓建华 有限合伙人 250.00 0.49 30 靳秋梅 有限合伙人 140.00 0.28 31 顾卫东 有限合伙人 120.00 0.24 32 邓涛 有限合伙人 100.00 0.20 33 郭源 有限合伙人 100.00 0.20 合计 50,710.00 100.00 (24)创盈天下 ① 创盈天下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盈天下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创盈天下(宁夏)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1QBT9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西 CBD 主要经营场所 金融中心第 11 层 1105 号办公室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13 日 股权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实业投 资;商务信息咨询;房产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不 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经营范围 目;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盈天下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10.00 司 2 林家德 有限合伙人 350.00 35.00 3 林德顺 有限合伙人 350.00 35.00 4 孙营营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00 5-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王忠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 ② 创盈天下的非自然人合伙人情况 创盈天下的非自然人合伙人为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北京中 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 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5YC97H 法定代表人 林德顺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390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02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经营范围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德顺 500.00 50.00 2 林家德 500.00 50.00 合计 1,000.00 100.00 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主要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5-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陈超 3307221974******** 浙江省永康市 2 陈晓俐 3307221978******** 浙江省永康市 3 应晓 3307221967******** 浙江省永康市 4 吕敬波 2109211976******** 广东省深圳市 5 应奔 3307221995******** 浙江省永康市 6 金哲浩 2310251975********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赵应根 3625241972******** 江西省抚州市 8 袁雪凌 3101101978******** 上海市杨浦区 9 应华 3307021976******** 浙江省宁波市 10 胡成哲 3307221971******** 浙江省永康市 11 林锋 3501031977******** 福建省福州市 12 陆昌 4403011964******** 上海市松江区 13 赵辉 4413021980******** 广州市天河区 14 邬卫国 3304191969******** 浙江省海宁市 15 陈小敏 3304251977******** 浙江省桐乡市 16 祝继东 3623021976******** 浙江省嘉兴市 17 程焱 3408241974******** 上海市闵行区 18 徐小弟 3205231975******** 江苏省昆山市 19 杨晓窕 5423011967******** 浙江省永康市 20 夏鹏展 3408261980******** 上海市长宁区 21 魏肖 3406031981******** 安徽省淮北市 22 金超 5225011983******** 上海市浦东新区 23 金燕萍 3101041942******** 上海市徐汇区 24 董佩南 3307231954******** 浙江省武义县 25 童蕞蕙 3625011942******** 上海市闵行区 26 钱金英 3102211941******** 上海市闵行区 27 李志华 3625241975******** 江西省抚州市 28 花梅 3206211969******** 江苏省海安县 29 朱友华 4201061964******** 武汉市江汉区 5-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0 苏平平 3102251962******** 上海市南汇区 31 张方 4105031975******** 河南省安阳市 32 朱志峰 3204041975******** 江苏省常州市 33 胡玲巧 3207221975******** 浙江省永康市 34 丁少伟 3202021980******** 上海市普陀区 35 钱卫春 3301031975******** 江苏省苏州市 36 桂昭君 3302191977******** 上海市浦东新区 37 刘敏 3206211968******** 江苏省海安市 38 杨莹 1201031981******** 天津市河西区 39 陈志杰 3101081967******** 上海市闸北区 40 张丽娜 2323261982******** 江苏省苏州市 41 于林启 2107031955******** 辽宁省锦州市 42 朱爱中 3102281946******** 上海市金山区 43 唐映权 3302221978******** 杭州市上城区 44 方皓 31011019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5 张龙清 3522021981******** 广东省深圳市 46 王政 3101041973******** 上海市徐汇区 47 宋玲 1101021963******** 北京市西城区 48 施继峰 3206021959******** 江苏省南通市 49 林涛 4401051968******** 广东省珠海市 50 沈建良 3304251971******** 浙江省桐乡市 51 张凤康 3210021971******** 江苏省南通市 52 翁念凤 3101051974******** 上海市闵行区 53 许晨坪 3202111971******** 江苏省常州市 54 商宜洲 3401221967******** 安徽省合肥市 55 夏鸣翔 4401031961******** 广州市荔湾区 56 项利国 3390051978******** 杭州市江干区 57 史兆武 6105261974******** 广东省深圳市 58 岳风树 1401041969******** 广东省深圳市 5-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9 江霞 3603021978******** 暂未取得联系 60 孙新卫 3202031966******** 江苏省无锡市 61 蔡祝平 3326221973******** 杭州市上城区 62 钱昌华 3401111968******** 广东省珠海市 63 王昉 6201021976******** 上海市杨浦区 64 崔力军 1101081970******** 北京市海淀区 65 万红 3101011968******** 上海市浦东新区 66 李林中 4310241980******** 暂未取得联系 67 周瑾 6201021977******** 甘肃省兰州市 68 辇伟恒 2208821982******** 上海市长宁区 69 王玲玲 3102261973******** 上海市闵行区 70 魏飞 3208251976******** 江苏省泗阳县 71 徐晗 2308271968******** 上海市浦东新区 72 胡绍燕 3307221983******** 浙江省永康市 73 郑慧婷 6203021979******** 北京市海淀区 74 夏一帆 3301131969******** 浙江省金华市 75 张克 3101041957******** 上海市闵行区 76 张勇 4221261971******** 广东省东莞市 77 李兴建 3301041963******** 杭州市江干区 78 龚荣仙 1101081943******** 北京市海淀区 79 高源 1201061971******** 上海市闵行区 80 郑可忠 3303021969******** 浙江省瑞安市 81 张丹华 3204111978******** 江苏省常州市 82 古一婷 5002261988******** 重庆市荣昌县 83 朱勇 3401041965******** 北京市朝阳区 84 田原 3101051957******** 上海市长宁区 85 顾敏娟 3205211976******** 江苏省张家港市 86 陈裕芬 3304231958******** 浙江省海宁市 87 刘欣 1101051979******** 北京市朝阳区 5-2-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8 冯超球 4428011958******** 广东省珠海市 89 劳伟国 3306211987******** 浙江省绍兴市 90 周平荣 3702051980******** 浙江省嘉兴市 91 叶明 3604231986******** 江西省九江市 92 易仁杰 4290051991******** 广东省深圳市 93 赵旭光 2101111975******** 沈阳市苏家屯区 94 刘云鹏 2201021966******** 北京市丰台区 95 苏翃 5102291963******** 重庆市九龙坡区 96 董建 5125011963******** 四川省宜宾市 97 於辉 3101031974******** 上海市浦东新区 98 蔡宝珍 2101021948******** 暂未取得联系 99 周俊 4206011971******** 湖北省襄樊市 100 廖义 4228011980******** 湖北省恩施市 101 王华南 4109011963******** 河南省濮阳市 102 夏浩 4301221993******** 长沙市望城区 103 沈康全 3101021951******** 上海市黄浦区 104 徐冰 2301031973******** 上海市黄浦区 105 刘敏 3101011976******** 上海市卢湾区 106 王艳 2303021976******** 山东省烟台市 107 刘华 3706821978******** 广东省深圳市 108 曹仕霞 5130211990******** 暂未取得联系 109 赵立涛 2310831976******** 北京市石景山区 110 谢燕群 4405201975******** 广东省汕头市 111 郑书海 3308231976******** 浙江省江山市 112 孙昱星 2205231975******** 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13 王松奎 3304251960******** 浙江省桐乡市 114 张兵 3301231970******** 浙江省富阳市 115 邓孝平 4325031968******** 湖南省涟源市 注:上表中暂未取得联系的四名自然人股东,其身份证号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5-2-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现有股东所涉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根据有关股东出具的承诺、工商登记档案、私募基金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构成私募投资基金及有关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产品编码:SE0945 中泰齐东信 1 基金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息 基金管理人:齐鲁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 毅瑞投资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3 兴日投资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编号:SN0453 4 杭州通元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江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编号:P1033815) 基金编号:S32580 中泰齐东世 5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华 基金管理人:中泰世华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编号:P1017259)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备案,登记编 6 弘湾资本 号为 P1061283 7 中信投资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编号:SX4325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 8 宁波通元 基金管理人: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 P1063951) 基金编号:SCC643 9 青岛劲邦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号:P1000699) 10 宁波松瓴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1 海孜投资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2 杭州枫瓴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3 常州新发展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4 常荣创投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5 盐城牛源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6 浙江融涛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备案,登记编 17 摩根创投 号为 P1027434 18 三紫升实业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5-2-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9 櫁果投资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20 桐乡立盛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21 江苏尚鼎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编号:ST0605 22 深圳卓文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北京卓文博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号:P1033687) 基金编号:SX1315 23 海宁海睿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号:P1064498) 基金编号:SW9161 24 创盈天下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北京中盈瑞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编号:P1063050) 上述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均已出具不属于私募基金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承诺,承诺其股东或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向其投资入股,其以 自有资金向日久光电投资,不存在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公司或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其中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的,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 了相应的登记或备案手续;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 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超直接持有发行人 43,735,444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0.7474%,系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陈晓俐直接持有发行人 30,196,40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4.3247%。陈超与陈晓俐系兄妹关系, 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73,931,85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5.0721%。 兴日投资持有发行人 8,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7951%。根 据兴日投资《合伙协议》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合伙 企业委托 1 名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等 5-2-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规定,陈超为兴日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支配兴日投资所持 发行人 3.7951%的股份。 因此,陈超、陈晓俐合计直接持有和间接支配发行人 38.8672%的股份;同 时,陈超历任日久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对公司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陈超、陈晓俐二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 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在陈超、陈晓俐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陈超、陈晓俐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自 2014 年 10 月以来,陈超、陈晓俐兄妹合计持有、支配日久有限、日久光 电股权或股份以及表决权的比例均为最高,合计直接持有和间接支配的股份比例 均为 38%以上;且陈超历任日久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015 年 8 月 15 日,陈超、陈晓俐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在陈超、陈晓俐持 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具体实施方式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 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相同 的表决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与陈超保持一致行动等;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 票禁售期的规定以及实际控制人各自作出的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在禁售 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此部分股份等。 报告期内,陈超、陈晓俐通过采取一致行动,控制和支配日久有限股东会或 发行人股东大会,并支配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 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该等共同控制是稳定存在、真实、有效的。此外,陈超、 陈晓俐还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因此,陈超、陈晓俐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2-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超、陈晓俐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由日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日久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注册资本变 更过程如下: (一)日久有限的设立 日久有限由陈超、程立明、成黎明三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 7,000 万元。 2010 年 1 月 12 日,日久有限取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日久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2,380.00 34.00 货币 2 程立明 2,310.00 33.00 货币 3 成黎明 2,310.00 33.00 货币 合计 7,000.00 100.00 -- 日久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已由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分别 出具“华星会验字(2010)K013 号”、“华星会验字(2010)K318 号”、“华 星会验字(2011)K016 号”、“华星会验字(2011)K131 号”《验资报告》予 以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日久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日久有限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日久有限的股权变动 1、2012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5-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10 月 17 日,程立明分别与陈超、成黎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程立明所持日久有限 33%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中 16.5%转让给陈超,16.5 %转让给成黎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3,535.00 50.50 货币 2 成黎明 3,465.00 49.50 货币 合计 7,000.00 100.00 -- 2、2012 年 11 月,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10 月 31 日,日久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 本增加至 12,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500 万元由原股东陈超认缴 2,465 万元, 成黎明认缴 1,535 万元,新股东吕敬波认缴 1,000 万元,应晓认缴 5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华星会 验字(2012)K30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止,日久有 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增资后,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 12,5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7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6,000.00 48.00 货币 2 成黎明 5,000.00 40.00 货币 3 吕敬波 1,000.00 8.00 货币 4 应晓 500.00 4.00 货币 合计 12,500.00 100.00 -- 3、2013 年 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5-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3 年 1 月 28 日,经日久有限股东会同意,成黎明与应晓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成黎明将其所持日久有限 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0 万元)以 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应晓。 2013 年 2 月 4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6,000.00 48.00 货币 2 应晓 5,500.00 44.00 货币 3 吕敬波 1,000.00 8.00 货币 合计 12,500.00 100.00 -- 4、2013 年 5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5 月 20 日,经日久有限股东会同意,应晓分别与陈超、应远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比例(%) (万元) (万元) 1 陈超 500.00 4.00 500.00 应晓 2 应远 1,000.00 8.00 1,000.00 2013 年 5 月 28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6,500.00 52.00 货币 2 应晓 4,000.00 32.00 货币 3 吕敬波 1,000.00 8.00 货币 4 应远 1,000.00 8.00 货币 合计 12,500.00 100.00 -- 5、2014 年 7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5-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7 月 1 日,经日久有限股东会同意,陈超与陈晓俐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陈超将其所持日久有限 5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500 万元)全部 转让给陈晓俐。 2014 年 7 月 8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晓俐 6,500.00 52.00 货币 2 应晓 4,000.00 32.00 货币 3 吕敬波 1,000.00 8.00 货币 4 应远 1,000.00 8.00 货币 合计 12,500.00 100.00 -- 根据陈超、陈晓俐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陈超、陈晓俐,陈超与陈晓 俐二人系兄妹关系,2014 年 7 月,陈超因考虑移民将其所持日久有限全部股权 转让给陈晓俐,陈晓俐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系陈超将其所持日久 有限股权委托给陈晓俐代持。 6、2014 年 10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10 月 7 日,经日久有限股东会同意,陈晓俐与陈超,应远与应奔分 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晓俐将其所持日久有限 33%的股权(对应出资 额 4,125 万元)转让给陈超;应远将其所持日久有限 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 000 万元)转让给应奔。 2014 年 10 月 8 日,日久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 加至 13,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新股东金哲浩认购。 2014 年 10 月 1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 健沪验〔2014〕2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止,日久有 限已收到金哲浩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日久 有限的累计实收资本为 13,500 万元。 5-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0 月 11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 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4,125.00 30.5556 货币 2 应晓 4,000.00 29.6296 货币 3 陈晓俐 2,375.00 17.5926 货币 4 吕敬波 1,000.00 7.4074 货币 5 应奔 1,000.00 7.4074 货币 6 金哲浩 1,000.00 7.4074 货币 合计 13,500.00 100.0000 -- 根据陈超、陈晓俐签署的《股权代持确认书》、陈晓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 并经本所律师对二人进行访谈,本次陈晓俐将日久有限 33%的股权转让给陈超, 系代持还原;同时,陈晓俐代陈超持有日久有限 52%的股权中,另外 19%的股 权变更为由陈晓俐真实持有,并由陈晓俐向陈超支付了该 19%股权的转让价款 2, 375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后,陈超与陈晓俐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 已解除,就代持和解除代持事宜,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本次代持解除后,日久有限的股权清晰。 根据应远、应奔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应远与应奔为父子关系,应远此 次将日久有限 8%的股权转让给应奔系无偿赠与,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7、2014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 2014 年 10 月 14 日,日久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8 0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4,300 万元,本次新增注 册资本由各股东按下表认缴: 序号 股东姓名 本次认缴增资额(万元) 1 陈超 244.4444 2 应晓 237.0370 3 陈晓俐 140.7407 5-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吕敬波 59.2593 5 应奔 59.2593 6 金哲浩 59.2593 合计 800.0000 2014 年 10 月 1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天 健沪验〔2014〕2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0 月 14 日止,日久有 限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款项 4,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资本溢价)3,2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4 年 10 月 23 日,日久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 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超 4,369.4444 30.5556 货币 2 应晓 4,237.0370 29.6296 货币 3 陈晓俐 2,515.7407 17.5926 货币 4 吕敬波 1,059.2593 7.4074 货币 5 应奔 1,059.2593 7.4074 货币 6 金哲浩 1,059.2593 7.4074 货币 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日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四、”],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69.4444 30.5556 2 应晓 4,237.0370 29.6296 3 陈晓俐 2,515.7407 17.5926 4 吕敬波 1,059.2593 7.4074 5-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应奔 1,059.2593 7.4074 6 金哲浩 1,059.2593 7.4074 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2、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2015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4 月 30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 1.30 元/股的价格增发 800 万股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14,300 万股增加至 15,100 万股,新增股份由兴日 投资认购。 2015 年 5 月 11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华星会 验 K 字(2015)第 004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止,日 久光电已收到兴日投资投入的款项 1,04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余 下 240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处理,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5 年 5 月 20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变更后,日久光电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694,444 28.94 2 应晓 42,370,370 28.06 3 陈晓俐 25,157,407 16.66 4 吕敬波 10,592,593 7.01 5 应奔 10,592,593 7.01 6 金哲浩 10,592,593 7.01 7 兴日投资 8,000,000 5.30 合计 151,000,000 100.00 (2)2015 年 7 月,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13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 2.50 元/股的价格增发 800 5-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15,100 万股增加至 15,900 万股,新增股份由陈小敏、郑 如剑、张凤康等 16 名投资者认购。 2015 年 6 月 29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华星会 验 K 字(2015)第 006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止,日 久光电已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款项 2,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余下 1,200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处理。 2015 年 7 月 3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后 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3000343925)。 本次增资后,日久光电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694,444 27.48 2 应晓 42,370,370 26.65 3 陈晓俐 25,157,407 15.82 4 吕敬波 10,592,593 6.66 5 应奔 10,592,593 6.66 6 金哲浩 10,592,593 6.66 7 兴日投资 8,000,000 5.03 8 陈小敏 1,400,000 0.88 9 施继峰 600,000 0.38 10 郑如剑 600,000 0.38 11 张凤康 600,000 0.38 12 朱爱中 500,000 0.31 13 张克 500,000 0.31 14 苏平平 500,000 0.31 15 丁少伟 500,000 0.31 16 钱金英 500,000 0.31 17 朱志峰 400,000 0.25 18 张方 400,000 0.25 19 陈志杰 400,000 0.25 5-2-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 杨莹 300,000 0.19 21 于林启 300,000 0.19 22 魏肖 250,000 0.16 23 冯捷 250,000 0.16 合计 159,000,000 100.00 (3)2016 年 1 月,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5 年 8 月 1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议案》等议 案。 2015 年 12 月 14 日,日久光电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日久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5〕8865 号),同意日久光电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1 月 5 日,日久光电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 日久光电,股票代码:835229)。 (4)2016 年 1 月,应晓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应晓将其所 持日久光电 6.67%的股份,计 1,060 万股,协议转让予陈晓俐。转让均价 2.2 元/ 股。 (5)2016 年 3 月,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 2016 年 1 月 22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方式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3 月 4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6〕1937 号),日久光电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起由协议转 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6)2016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 2016 年 2 月 21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 5-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日久光电以 2.80 元/股的价格,发行股票不超过 400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1,12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6〕 6-4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止,日久光电已收到投资者 投入的款项 1,12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2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6 年 3 月 17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283 号),对日久光电本次发行股票 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本次新增股份明细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股)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国寿安保-国保新三板 3 号 100000400012364 2,000,000 资产管理计划 2 夏鹏展 3408261980******** 1,000,000 3 海孜投资 91310230351084234W 500,000 4 朱友华 4201061964******** 500,000 合计 -- 4,000,000 2016 年 4 月 21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9394823B)。本次增资完 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5,900 万元增加至 16,300 万元。 (7)2016 年 12 月,应晓通过做市转让减持 2016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应 晓通过做市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048,000 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1%,减持均价为 3.05 元/股。 本次减持前,应晓共持有公司股份 18,299,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3%; 减持完成后,应晓共持有公司股份 13,251,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 (8)2016 年 12 月,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 5-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从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2016 年 12 月 28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 函》(股转系统函〔2016〕9806 号),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由做市 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9)2017 年 2 月,第四次增资 2016 年 12 月 22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6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 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日久光电以 3.20 元/股的价格发行股票不超过 1,700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5,440 万元。 2017 年 1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 6-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止,日久光电已收到投资者 缴纳的货币资金 54,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98,113.21 元后,计入实收资 本人民币 17,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701,886.79 元。 2017 年 1 月 23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72 号),对日久光电本次发行股票的 备案申请予以确认。本次新增股份明细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股) 1 中泰齐东信息 91371000MA3C42KJ3T 12,500,000 2 中泰齐东世华 91371000MA3C41C04C 4,500,000 2017 年 2 月 9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6,300 万元增加至 18,000 万元。 (10)2017 年 4 月,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7 年 3 月 15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5-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4 月 20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终 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2121 号), 同意日久光电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终止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截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日久光电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694,444 24.2747 2 陈晓俐 37,596,407 20.8869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6.9444 4 应晓 12,136,370 6.7424 5 兴日投资 8,000,000 4.4444 6 吕敬波 6,660,593 3.7003 7 毅瑞投资 6,501,000 3.6117 8 中信投资 5,024,000 2.7911 9 中泰齐东世华 4,500,000 2.5000 10 应奔 4,003,593 2.2242 11 金哲浩 3,743,593 2.0798 12 赵应根 3,268,000 1.8156 13 袁雪凌 3,200,000 1.7778 14 应华 3,020,000 1.6778 15 胡成哲 2,419,000 1.3439 16 杨晓窕 2,338,000 1.2989 17 林锋 2,201,000 1.2228 18 陈小敏 1,400,000 0.7778 19 祝继东 1,350,000 0.7500 20 程焱 1,303,000 0.7239 21 徐小弟 1,280,000 0.7111 22 夏鹏展 900,000 0.5000 23 魏肖 850,000 0.4722 5-2-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4 金燕萍 710,000 0.3944 25 董佩南 600,000 0.3333 26 童蕞蕙 592,000 0.3289 27 钱金英 558,000 0.3100 28 海孜投资 535,000 0.2972 29 李志华 530,000 0.2944 30 花梅 518,000 0.2878 31 朱友华 500,000 0.2778 32 苏平平 500,000 0.2778 33 张方 400,000 0.2222 34 朱志峰 400,000 0.2222 35 胡玲巧 400,000 0.2222 36 丁少伟 400,000 0.2222 37 桂昭君 331,000 0.1839 38 刘敏 300,000 0.1667 39 杨莹 300,000 0.1667 40 陈志杰 300,000 0.1667 41 于林启 298,000 0.1656 42 朱爱中 297,000 0.1650 43 唐映权 248,000 0.1378 44 方皓 247,000 0.1372 45 王政 197,000 0.1094 46 宋玲 190,000 0.1056 47 施继峰 180,000 0.1000 48 林涛 172,000 0.0956 49 沈建良 170,000 0.0944 50 张凤康 140,000 0.0778 51 翁念凤 130,000 0.0722 52 许晨坪 125,000 0.0694 5-2-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3 商宜洲 119,000 0.0661 54 夏鸣翔 106,000 0.0589 55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556 56 项利国 94,000 0.0522 57 史兆武 88,000 0.0489 58 岳风树 86,000 0.0478 59 江霞 80,000 0.0444 60 孙新卫 63,000 0.0350 61 蔡祝平 60,000 0.0333 62 钱昌华 53,000 0.0294 63 王昉 52,000 0.0289 64 崔力军 50,000 0.0278 65 万红 50,000 0.0278 66 李林中 50,000 0.0278 67 常荣创投 47,000 0.0261 68 辇伟恒 45,000 0.0250 69 王玲玲 44,000 0.0244 70 魏飞 44,000 0.0244 71 徐晗 41,000 0.0228 72 胡绍燕 41,000 0.0228 73 郑慧婷 40,000 0.0222 74 卞广洲 33,000 0.0183 75 夏一帆 32,000 0.0178 76 张克 32,000 0.0178 77 张勇 25,000 0.0139 78 李兴建 21,000 0.0117 79 龚荣仙 20,000 0.0111 80 高源 20,000 0.0111 81 郑可忠 20,000 0.0111 5-2-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2 张丹华 20,000 0.0111 83 盐城牛源 19,000 0.0106 84 古一婷 14,000 0.0078 85 朱勇 13,000 0.0072 86 田原 13,000 0.0072 87 顾敏娟 12,000 0.0067 88 陈裕芬 12,000 0.0067 89 刘欣 11,000 0.0061 90 冯超球 10,000 0.0056 91 劳伟国 10,000 0.0056 92 周平荣 10,000 0.0056 93 叶明 10,000 0.0056 94 易仁杰 10,000 0.0056 95 赵旭光 10,000 0.0056 96 刘云鹏 9,000 0.0050 97 苏翃 8,000 0.0044 98 董建 7,000 0.0039 99 浙江融涛 7,000 0.0039 深圳若海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若 100 6,000 0.0033 海新三板 1 号基金 101 於辉 5,000 0.0028 102 蔡宝珍 5,000 0.0028 103 周俊 5,000 0.0028 104 廖义 5,000 0.0028 105 王华南 5,000 0.0028 106 夏浩 5,000 0.0028 107 摩根创投 5,000 0.0028 108 沈康全 5,000 0.0028 109 徐冰 3,000 0.0017 110 刘敏 3,000 0.0017 5-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1 王艳 3,000 0.0017 112 刘华 3,000 0.0017 113 曹仕霞 3,000 0.0017 114 赵立涛 2,000 0.0011 115 谢燕群 2,000 0.0011 116 郑书海 2,000 0.0011 117 孙昱星 2,000 0.0011 118 王松奎 2,000 0.0011 119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11 120 櫁果投资 2,000 0.0011 121 桐乡立盛 2,000 0.0011 122 张兵 1,000 0.0006 123 邓孝平 1,000 0.0006 124 江苏尚鼎 1,000 0.0006 深圳市圆融方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5 1,000 0.0006 圆融方德紫竹新三板基金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驰一 126 1,000 0.000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80,000,000 100.0000 (11)2017 年 5 月,实际控制人收购部分股东股权 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后,为维护未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以及虽出席本次会议但投反对或弃权票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利益,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作出承诺,承诺对相关股东所持 日久光电的股份进行收购,收购价格按如下价格孰高者执行:(1)相关股东取 得公司股份时的价格及年化 10%收益率;(2)承诺日往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 根据各方签署的协议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四名股东要求实际控 制人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序 受让 转让股份数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定价依据 号 方 (股) (元) 5-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卞广洲 33,000 174,533.24 成本+10%年化收益率 深圳若海同舟资产管 2 理有限公司-若海新三 6,000 28,021.67 成本+10%年化收益率 板 1 号基金 深圳市圆融方德投资 陈超 3 管理有限公司-圆融方 1,000 3,450.00 最近 60 个交易日均价 德紫竹新三板基金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 4 限公司-兴驰一号私募 1,000 5,444.58 成本+10%年化收益率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41,000 211,449.49 -- 根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受让方陈超已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前述转让方分别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4.2975 2 陈晓俐 37,596,407 20.8869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6.9444 4 应晓 12,136,370 6.7424 5 兴日投资 8,000,000 4.4444 6 吕敬波 6,660,593 3.7003 7 毅瑞投资 6,501,000 3.6117 8 中信投资 5,024,000 2.7911 9 中泰齐东世华 4,500,000 2.5000 10 应奔 4,003,593 2.2242 11 金哲浩 3,743,593 2.0798 12 赵应根 3,268,000 1.8156 13 袁雪凌 3,200,000 1.7778 14 应华 3,020,000 1.6778 15 胡成哲 2,419,000 1.3439 16 杨晓窕 2,338,000 1.2989 17 林锋 2,201,000 1.2228 5-2-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 陈小敏 1,400,000 0.7778 19 祝继东 1,350,000 0.7500 20 程焱 1,303,000 0.7239 21 徐小弟 1,280,000 0.7111 22 夏鹏展 900,000 0.5000 23 魏肖 850,000 0.4722 24 金燕萍 710,000 0.3944 25 董佩南 600,000 0.3333 26 童蕞蕙 592,000 0.3289 27 钱金英 558,000 0.3100 28 海孜投资 535,000 0.2972 29 李志华 530,000 0.2944 30 花梅 518,000 0.2878 31 朱友华 500,000 0.2778 32 苏平平 500,000 0.2778 33 张方 400,000 0.2222 34 朱志峰 400,000 0.2222 35 胡玲巧 400,000 0.2222 36 丁少伟 400,000 0.2222 37 桂昭君 331,000 0.1839 38 刘敏 300,000 0.1667 39 杨莹 300,000 0.1667 40 陈志杰 300,000 0.1667 41 于林启 298,000 0.1656 42 朱爱中 297,000 0.1650 43 唐映权 248,000 0.1378 44 方皓 247,000 0.1372 45 王政 197,000 0.1094 46 宋玲 190,000 0.1056 5-2-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7 施继峰 180,000 0.1000 48 林涛 172,000 0.0956 49 沈建良 170,000 0.0944 50 张凤康 140,000 0.0778 51 翁念凤 130,000 0.0722 52 许晨坪 125,000 0.0694 53 商宜洲 119,000 0.0661 54 夏鸣翔 106,000 0.0589 55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556 56 项利国 94,000 0.0522 57 史兆武 88,000 0.0489 58 岳风树 86,000 0.0478 59 江霞 80,000 0.0444 60 孙新卫 63,000 0.0350 61 蔡祝平 60,000 0.0333 62 钱昌华 53,000 0.0294 63 王昉 52,000 0.0289 64 崔力军 50,000 0.0278 65 万红 50,000 0.0278 66 李林中 50,000 0.0278 67 常荣创投 47,000 0.0261 68 辇伟恒 45,000 0.0250 69 王玲玲 44,000 0.0244 70 魏飞 44,000 0.0244 71 徐晗 41,000 0.0228 72 胡绍燕 41,000 0.0228 73 郑慧婷 40,000 0.0222 74 夏一帆 32,000 0.0178 75 张克 32,000 0.0178 5-2-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6 张勇 25,000 0.0139 77 李兴建 21,000 0.0117 78 龚荣仙 20,000 0.0111 79 高源 20,000 0.0111 80 郑可忠 20,000 0.0111 81 张丹华 20,000 0.0111 82 盐城牛源 19,000 0.0106 83 古一婷 14,000 0.0078 84 朱勇 13,000 0.0072 85 田原 13,000 0.0072 86 顾敏娟 12,000 0.0067 87 陈裕芬 12,000 0.0067 88 刘欣 11,000 0.0061 89 冯超球 10,000 0.0056 90 劳伟国 10,000 0.0056 91 周平荣 10,000 0.0056 92 叶明 10,000 0.0056 93 易仁杰 10,000 0.0056 94 赵旭光 10,000 0.0056 95 刘云鹏 9,000 0.0050 96 苏翃 8,000 0.0044 97 董建 7,000 0.0039 98 浙江融涛 7,000 0.0039 99 於辉 5,000 0.0028 100 蔡宝珍 5,000 0.0028 101 周俊 5,000 0.0028 102 廖义 5,000 0.0028 103 王华南 5,000 0.0028 104 夏浩 5,000 0.0028 5-2-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5 摩根创投 5,000 0.0028 106 沈康全 5,000 0.0028 107 徐冰 3,000 0.0017 108 刘敏 3,000 0.0017 109 王艳 3,000 0.0017 110 刘华 3,000 0.0017 111 曹仕霞 3,000 0.0017 112 赵立涛 2,000 0.0011 113 谢燕群 2,000 0.0011 114 郑书海 2,000 0.0011 115 孙昱星 2,000 0.0011 116 王松奎 2,000 0.0011 117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11 118 櫁果投资 2,000 0.0011 119 桐乡立盛 2,000 0.0011 120 张兵 1,000 0.0006 121 邓孝平 1,000 0.0006 122 江苏尚鼎 1,000 0.0006 合计 180,000,000 100.0000 (12)2017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 2017 年 11 月 2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确 定以 4 元/股的价格,向杭州通元、宁波松瓴、杭州枫瓴 3 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 股票 1,000 万股,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杭州通元 8,000,000 32,000,000 2 宁波松瓴 1,500,000 6,000,000 3 杭州枫瓴 500,000 2000,000 合计 10,000,000 40,000,000 5-2-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1 月 9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7]5253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款 4,000 万元,其中 计入实收资本 1,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0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 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3.0187 2 陈晓俐 37,596,407 19.7876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6.5789 4 应晓 12,136,370 6.3876 5 兴日投资 8,000,000 4.2105 6 杭州通元 8,000,000 4.2105 7 吕敬波 6,660,593 3.5056 8 毅瑞投资 6,501,000 3.4216 9 中信投资 5,024,000 2.6442 10 中泰齐东世华 4,500,000 2.3684 11 应奔 4,003,593 2.1072 12 金哲浩 3,743,593 1.9703 13 赵应根 3,268,000 1.7200 14 袁雪凌 3,200,000 1.6842 15 应华 3,020,000 1.5895 16 胡成哲 2,419,000 1.2732 17 杨晓窕 2,338,000 1.2305 18 林锋 2,201,000 1.1584 19 宁波松瓴 1,500,000 0.7895 20 陈小敏 1,400,000 0.7368 21 祝继东 1,350,000 0.7105 22 程焱 1,303,000 0.6858 5-2-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 徐小弟 1,280,000 0.6737 24 夏鹏展 900,000 0.4737 25 魏肖 850,000 0.4474 26 金燕萍 710,000 0.3737 27 董佩南 600,000 0.3158 28 童蕞蕙 592,000 0.3116 29 钱金英 558,000 0.2937 30 海孜投资 535,000 0.2816 31 李志华 530,000 0.2789 32 花梅 518,000 0.2726 33 朱友华 500,000 0.2632 34 苏平平 500,000 0.2632 35 杭州枫瓴 500,000 0.2632 36 张方 400,000 0.2105 37 朱志峰 400,000 0.2105 38 胡玲巧 400,000 0.2105 39 丁少伟 400,000 0.2105 40 桂昭君 331,000 0.1742 41 刘敏 300,000 0.1579 42 杨莹 300,000 0.1579 43 陈志杰 300,000 0.1579 44 于林启 298,000 0.1568 45 朱爱中 297,000 0.1563 46 唐映权 248,000 0.1305 47 方皓 247,000 0.1300 48 王政 197,000 0.1037 49 宋玲 190,000 0.1000 50 施继峰 180,000 0.0947 51 林涛 172,000 0.0905 5-2-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 沈建良 170,000 0.0895 53 张凤康 140,000 0.0737 54 翁念凤 130,000 0.0684 55 许晨坪 125,000 0.0658 56 商宜洲 119,000 0.0626 57 夏鸣翔 106,000 0.0558 58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526 59 项利国 94,000 0.0495 60 史兆武 88,000 0.0463 61 岳风树 86,000 0.0453 62 江霞 80,000 0.0421 63 孙新卫 63,000 0.0332 64 蔡祝平 60,000 0.0316 65 钱昌华 53,000 0.0279 66 王昉 52,000 0.0274 67 崔力军 50,000 0.0263 68 万红 50,000 0.0263 69 李林中 50,000 0.0263 70 常荣创投 47,000 0.0247 71 辇伟恒 45,000 0.0237 72 王玲玲 44,000 0.0232 73 魏飞 44,000 0.0232 74 徐晗 41,000 0.0216 75 胡绍燕 41,000 0.0216 76 郑慧婷 40,000 0.0211 77 夏一帆 32,000 0.0168 78 张克 32,000 0.0168 79 张勇 25,000 0.0132 80 李兴建 21,000 0.0111 5-2-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1 龚荣仙 20,000 0.0105 82 高源 20,000 0.0105 83 郑可忠 20,000 0.0105 84 张丹华 20,000 0.0105 85 盐城牛源 19,000 0.0100 86 古一婷 14,000 0.0074 87 朱勇 13,000 0.0068 88 田原 13,000 0.0068 89 顾敏娟 12,000 0.0063 90 陈裕芬 12,000 0.0063 91 刘欣 11,000 0.0058 92 冯超球 10,000 0.0053 93 劳伟国 10,000 0.0053 94 周平荣 10,000 0.0053 95 叶明 10,000 0.0053 96 易仁杰 10,000 0.0053 97 赵旭光 10,000 0.0053 98 刘云鹏 9,000 0.0047 99 苏翃 8,000 0.0042 100 董建 7,000 0.0037 101 浙江融涛 7,000 0.0037 102 於辉 5,000 0.0026 103 蔡宝珍 5,000 0.0026 104 周俊 5,000 0.0026 105 廖义 5,000 0.0026 106 王华南 5,000 0.0026 107 夏浩 5,000 0.0026 108 摩根创投 5,000 0.0026 109 沈康全 5,000 0.0026 5-2-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0 徐冰 3,000 0.0016 111 刘敏 3,000 0.0016 112 王艳 3,000 0.0016 113 刘华 3,000 0.0016 114 曹仕霞 3,000 0.0016 115 赵立涛 2,000 0.0011 116 谢燕群 2,000 0.0011 117 郑书海 2,000 0.0011 118 孙昱星 2,000 0.0011 119 王松奎 2,000 0.0011 120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11 121 櫁果投资 2,000 0.0011 122 桐乡立盛 2,000 0.0011 123 张兵 1,000 0.0005 124 邓孝平 1,000 0.0005 125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190,000,000 100.0000 (13)2018 年 2 月,应晓股份转让 2018 年 2 月 2 日,应晓分别与青岛劲邦、周瑾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就 股份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价格(元) 1 青岛劲邦 3,700,000 14,800,000.00 应晓 2 周瑾 50,000 200,000.00 根据转让各方提供的银行凭证,2018 年 2 月 6 日,上述受让方已分别向转 让方付清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更新的《股东名册》,青岛劲邦、周瑾已记载 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分别持有日久光电股份 370 万股、5 万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5-2-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3.0187 2 陈晓俐 37,596,407 19.7876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6.5789 4 应晓 8,386,370 4.4139 5 兴日投资 8,000,000 4.2105 6 杭州通元 8,000,000 4.2105 7 吕敬波 6,660,593 3.5056 8 毅瑞投资 6,501,000 3.4216 9 中信投资 5,024,000 2.6442 10 中泰齐东世华 4,500,000 2.3684 11 应奔 4,003,593 2.1072 12 金哲浩 3,743,593 1.9703 13 青岛劲邦 3,700,000 1.9474 14 赵应根 3,268,000 1.7200 15 袁雪凌 3,200,000 1.6842 16 应华 3,020,000 1.5895 17 胡成哲 2,419,000 1.2732 18 杨晓窕 2,338,000 1.2305 19 林锋 2,201,000 1.1584 20 宁波松瓴 1,500,000 0.7895 21 陈小敏 1,400,000 0.7368 22 祝继东 1,350,000 0.7105 23 程焱 1,303,000 0.6858 24 徐小弟 1,280,000 0.6737 25 夏鹏展 900,000 0.4737 26 魏肖 850,000 0.4474 27 金燕萍 710,000 0.3737 28 董佩南 600,000 0.3158 5-2-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9 童蕞蕙 592,000 0.3116 30 钱金英 558,000 0.2937 31 海孜投资 535,000 0.2816 32 李志华 530,000 0.2789 33 花梅 518,000 0.2726 34 朱友华 500,000 0.2632 35 苏平平 500,000 0.2632 36 杭州枫瓴 500,000 0.2632 37 张方 400,000 0.2105 38 朱志峰 400,000 0.2105 39 胡玲巧 400,000 0.2105 40 丁少伟 400,000 0.2105 41 桂昭君 331,000 0.1742 42 刘敏 300,000 0.1579 43 杨莹 300,000 0.1579 44 陈志杰 300,000 0.1579 45 于林启 298,000 0.1568 46 朱爱中 297,000 0.1563 47 唐映权 248,000 0.1305 48 方皓 247,000 0.1300 49 王政 197,000 0.1037 50 宋玲 190,000 0.1000 51 施继峰 180,000 0.0947 52 林涛 172,000 0.0905 53 沈建良 170,000 0.0895 54 张凤康 140,000 0.0737 55 翁念凤 130,000 0.0684 56 许晨坪 125,000 0.0658 57 商宜洲 119,000 0.0626 5-2-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8 夏鸣翔 106,000 0.0558 59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526 60 项利国 94,000 0.0495 61 史兆武 88,000 0.0463 62 岳风树 86,000 0.0453 63 江霞 80,000 0.0421 64 孙新卫 63,000 0.0332 65 蔡祝平 60,000 0.0316 66 钱昌华 53,000 0.0279 67 王昉 52,000 0.0274 68 崔力军 50,000 0.0263 69 万红 50,000 0.0263 70 李林中 50,000 0.0263 71 周瑾 50,000 0.0263 72 常荣创投 47,000 0.0247 73 辇伟恒 45,000 0.0237 74 王玲玲 44,000 0.0232 75 魏飞 44,000 0.0232 76 徐晗 41,000 0.0216 77 胡绍燕 41,000 0.0216 78 郑慧婷 40,000 0.0211 79 夏一帆 32,000 0.0168 80 张克 32,000 0.0168 81 张勇 25,000 0.0132 82 李兴建 21,000 0.0111 83 龚荣仙 20,000 0.0105 84 高源 20,000 0.0105 85 郑可忠 20,000 0.0105 86 张丹华 20,000 0.0105 5-2-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7 盐城牛源 19,000 0.0100 88 古一婷 14,000 0.0074 89 朱勇 13,000 0.0068 90 田原 13,000 0.0068 91 顾敏娟 12,000 0.0063 92 陈裕芬 12,000 0.0063 93 刘欣 11,000 0.0058 94 冯超球 10,000 0.0053 95 劳伟国 10,000 0.0053 96 周平荣 10,000 0.0053 97 叶明 10,000 0.0053 98 易仁杰 10,000 0.0053 99 赵旭光 10,000 0.0053 100 刘云鹏 9,000 0.0047 101 苏翃 8,000 0.0042 102 董建 7,000 0.0037 103 浙江融涛 7,000 0.0037 104 於辉 5,000 0.0026 105 蔡宝珍 5,000 0.0026 106 周俊 5,000 0.0026 107 廖义 5,000 0.0026 108 王华南 5,000 0.0026 109 夏浩 5,000 0.0026 110 摩根创投 5,000 0.0026 111 沈康全 5,000 0.0026 112 徐冰 3,000 0.0016 113 刘敏 3,000 0.0016 114 王艳 3,000 0.0016 115 刘华 3,000 0.0016 5-2-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6 曹仕霞 3,000 0.0016 117 赵立涛 2,000 0.0011 118 谢燕群 2,000 0.0011 119 郑书海 2,000 0.0011 120 孙昱星 2,000 0.0011 121 王松奎 2,000 0.0011 122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11 123 櫁果投资 2,000 0.0011 124 桐乡立盛 2,000 0.0011 125 张兵 1,000 0.0005 126 邓孝平 1,000 0.0005 127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190,000,000 100.0000 (14)2018 年 7 月,第六次增资 2018 年 6 月 28 日,日久光电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方案》,确定以 5 元/股的价格,向 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2,080 万股,募集资金 10,400 万元等 议案。 本次新增股份认购明细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金额(元) 1 弘湾资本 6,000,000 30,000,000.00 2 宁波通元 5,000,000 25,000,000.00 3 毅瑞投资 3,000,000 15,000,000.00 4 中泰齐东世华 2,200,000 11,000,000.00 5 陆昌 2,000,000 10,000,000.00 6 赵辉 2,000,000 10,000,000.00 7 钱卫春 400,000 2,000,000.00 8 张龙清 200,000 1,000,000.00 合计 20,800,000 104,000,000.00 5-2-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7 月 5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8]5231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8 年 7 月 5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 8 名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款 10,400 万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 2,0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8,320 万元。 2018 年 7 月 17 日,日久光电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换领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就本次变更更新了《股东名册》。本次变更后,公 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0.7474 2 陈晓俐 37,596,407 17.8351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5.9298 4 毅瑞投资 9,501,000 4.5071 5 应晓 8,386,370 3.9784 6 兴日投资 8,000,000 3.7951 7 杭州通元 8,000,000 3.7951 8 中泰齐东世华 6,700,000 3.1784 9 吕敬波 6,660,593 3.1597 10 弘湾资本 6,000,000 2.8463 11 中信投资 5,024,000 2.3833 12 宁波通元 5,000,000 2.3719 13 应奔 4,003,593 1.8992 14 金哲浩 3,743,593 1.7759 15 青岛劲邦 3,700,000 1.7552 16 赵应根 3,268,000 1.5503 17 袁雪凌 3,200,000 1.5180 18 应华 3,020,000 1.4326 19 胡成哲 2,419,000 1.1475 20 杨晓窕 2,338,000 1.1091 21 林锋 2,201,000 1.0441 5-2-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 陆昌 2,000,000 0.9488 23 赵辉 2,000,000 0.9488 24 宁波松瓴 1,500,000 0.7116 25 陈小敏 1,400,000 0.6641 26 祝继东 1,350,000 0.6404 27 程焱 1,303,000 0.6181 28 徐小弟 1,280,000 0.6072 29 夏鹏展 900,000 0.4269 30 魏肖 850,000 0.4032 31 金燕萍 710,000 0.3368 32 董佩南 600,000 0.2846 33 童蕞蕙 592,000 0.2808 34 钱金英 558,000 0.2647 35 海孜投资 535,000 0.2538 36 李志华 530,000 0.2514 37 花梅 518,000 0.2457 38 朱友华 500,000 0.2372 39 苏平平 500,000 0.2372 40 杭州枫瓴 500,000 0.2372 41 张方 400,000 0.1898 42 朱志峰 400,000 0.1898 43 胡玲巧 400,000 0.1898 44 丁少伟 400,000 0.1898 45 钱卫春 400,000 0.1898 46 桂昭君 331,000 0.1570 47 刘敏 300,000 0.1423 48 杨莹 300,000 0.1423 49 陈志杰 300,000 0.1423 50 于林启 298,000 0.1414 5-2-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1 朱爱中 297,000 0.1409 52 唐映权 248,000 0.1176 53 方皓 247,000 0.1172 54 张龙清 200,000 0.0949 55 王政 197,000 0.0935 56 宋玲 190,000 0.0901 57 施继峰 180,000 0.0854 58 林涛 172,000 0.0816 59 沈建良 170,000 0.0806 60 张凤康 140,000 0.0664 61 翁念凤 130,000 0.0617 62 许晨坪 125,000 0.0593 63 商宜洲 119,000 0.0565 64 夏鸣翔 106,000 0.0503 65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474 66 项利国 94,000 0.0446 67 史兆武 88,000 0.0417 68 岳风树 86,000 0.0408 69 江霞 80,000 0.0380 70 孙新卫 63,000 0.0299 71 蔡祝平 60,000 0.0285 72 钱昌华 53,000 0.0251 73 王昉 52,000 0.0247 74 崔力军 50,000 0.0237 75 万红 50,000 0.0237 76 李林中 50,000 0.0237 77 周瑾 50,000 0.0237 78 常荣创投 47,000 0.0223 79 辇伟恒 45,000 0.0213 5-2-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0 王玲玲 44,000 0.0209 81 魏飞 44,000 0.0209 82 徐晗 41,000 0.0194 83 胡绍燕 41,000 0.0194 84 郑慧婷 40,000 0.0190 85 夏一帆 32,000 0.0152 86 张克 32,000 0.0152 87 张勇 25,000 0.0119 88 李兴建 21,000 0.0100 89 龚荣仙 20,000 0.0095 90 高源 20,000 0.0095 91 郑可忠 20,000 0.0095 92 张丹华 20,000 0.0095 93 盐城牛源 19,000 0.0090 94 古一婷 14,000 0.0066 95 朱勇 13,000 0.0062 96 田原 13,000 0.0062 97 顾敏娟 12,000 0.0057 98 陈裕芬 12,000 0.0057 99 刘欣 11,000 0.0052 100 冯超球 10,000 0.0047 101 劳伟国 10,000 0.0047 102 周平荣 10,000 0.0047 103 叶明 10,000 0.0047 104 易仁杰 10,000 0.0047 105 赵旭光 10,000 0.0047 106 刘云鹏 9,000 0.0043 107 苏翃 8,000 0.0038 108 董建 7,000 0.0033 5-2-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9 浙江融涛 7,000 0.0033 110 於辉 5,000 0.0024 111 蔡宝珍 5,000 0.0024 112 周俊 5,000 0.0024 113 廖义 5,000 0.0024 114 王华南 5,000 0.0024 115 夏浩 5,000 0.0024 116 摩根创投 5,000 0.0024 117 沈康全 5,000 0.0024 118 徐冰 3,000 0.0014 119 刘敏 3,000 0.0014 120 王艳 3,000 0.0014 121 刘华 3,000 0.0014 122 曹仕霞 3,000 0.0014 123 赵立涛 2,000 0.0009 124 谢燕群 2,000 0.0009 125 郑书海 2,000 0.0009 126 孙昱星 2,000 0.0009 127 王松奎 2,000 0.0009 128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09 129 櫁果投资 2,000 0.0009 130 桐乡立盛 2,000 0.0009 131 张兵 1,000 0.0005 132 邓孝平 1,000 0.0005 133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210,800,000 100.0000 (15)2018 年 12 月,陈晓俐股份转让 2018 年 12 月,陈晓俐分别与海宁海睿、邬卫国、创盈天下、深圳卓文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5-2-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价格(元) 1 海宁海睿 4,000,000 20,000,000.00 2 邬卫国 2,000,000 10,000,000.00 陈晓俐 3 创盈天下 1,000,000 5,000,000.00 4 深圳卓文 400,000 2,000,000.00 根据转让各方提供的银行凭证,上述受让方均已向转让方付清股权转让款。 2018 年 12 月 19 日,海宁海睿、深圳卓文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并登 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2018 年 12 月 20 日,邬卫国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 手续,并登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2018 年 12 月 24 日,创盈天下完成股 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并登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0.7474 2 陈晓俐 30,196,407 14.3247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5.9298 4 毅瑞投资 9,501,000 4.5071 5 应晓 8,386,370 3.9784 6 兴日投资 8,000,000 3.7951 7 杭州通元 8,000,000 3.7951 8 中泰齐东世华 6,700,000 3.1784 9 吕敬波 6,660,593 3.1597 10 弘湾资本 6,000,000 2.8463 11 中信投资 5,024,000 2.3833 12 宁波通元 5,000,000 2.3719 13 应奔 4,003,593 1.8992 14 海宁海睿 4,000,000 1.8975 15 金哲浩 3,743,593 1.7759 16 青岛劲邦 3,700,000 1.7552 17 赵应根 3,268,000 1.5503 5-2-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 袁雪凌 3,200,000 1.5180 19 应华 3,020,000 1.4326 20 胡成哲 2,419,000 1.1475 21 杨晓窕 2,338,000 1.1091 22 林锋 2,201,000 1.0441 23 陆昌 2,000,000 0.9488 24 赵辉 2,000,000 0.9488 25 邬卫国 2,000,000 0.9488 26 宁波松瓴 1,500,000 0.7116 27 陈小敏 1,400,000 0.6641 28 祝继东 1,350,000 0.6404 29 程焱 1,303,000 0.6181 30 徐小弟 1,280,000 0.6072 31 创盈天下 1,000,000 0.4744 32 夏鹏展 900,000 0.4269 33 魏肖 850,000 0.4032 34 金燕萍 710,000 0.3368 35 董佩南 600,000 0.2846 36 童蕞蕙 592,000 0.2808 37 钱金英 558,000 0.2647 38 海孜投资 535,000 0.2538 39 李志华 530,000 0.2514 40 花梅 518,000 0.2457 41 朱友华 500,000 0.2372 42 苏平平 500,000 0.2372 43 杭州枫瓴 500,000 0.2372 44 张方 400,000 0.1898 45 朱志峰 400,000 0.1898 46 胡玲巧 400,000 0.1898 5-2-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7 丁少伟 400,000 0.1898 48 钱卫春 400,000 0.1898 49 深圳卓文 400,000 0.1898 50 桂昭君 331,000 0.1570 51 刘敏 300,000 0.1423 52 杨莹 300,000 0.1423 53 陈志杰 300,000 0.1423 54 于林启 298,000 0.1414 55 朱爱中 297,000 0.1409 56 唐映权 248,000 0.1176 57 方皓 247,000 0.1172 58 张龙清 200,000 0.0949 59 王政 197,000 0.0935 60 宋玲 190,000 0.0901 61 施继峰 180,000 0.0854 62 林涛 172,000 0.0816 63 沈建良 170,000 0.0806 64 张凤康 140,000 0.0664 65 翁念凤 130,000 0.0617 66 许晨坪 125,000 0.0593 67 商宜洲 119,000 0.0565 68 夏鸣翔 106,000 0.0503 69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474 70 项利国 94,000 0.0446 71 史兆武 88,000 0.0417 72 岳风树 86,000 0.0408 73 江霞 80,000 0.0380 74 孙新卫 63,000 0.0299 75 蔡祝平 60,000 0.0285 5-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6 钱昌华 53,000 0.0251 77 王昉 52,000 0.0247 78 崔力军 50,000 0.0237 79 万红 50,000 0.0237 80 李林中 50,000 0.0237 81 周瑾 50,000 0.0237 82 常荣创投 47,000 0.0223 83 辇伟恒 45,000 0.0213 84 王玲玲 44,000 0.0209 85 魏飞 44,000 0.0209 86 徐晗 41,000 0.0194 87 胡绍燕 41,000 0.0194 88 郑慧婷 40,000 0.0190 89 夏一帆 32,000 0.0152 90 张克 32,000 0.0152 91 张勇 25,000 0.0119 92 李兴建 21,000 0.0100 93 龚荣仙 20,000 0.0095 94 高源 20,000 0.0095 95 郑可忠 20,000 0.0095 96 张丹华 20,000 0.0095 97 盐城牛源 19,000 0.0090 98 古一婷 14,000 0.0066 99 朱勇 13,000 0.0062 100 田原 13,000 0.0062 101 顾敏娟 12,000 0.0057 102 陈裕芬 12,000 0.0057 103 刘欣 11,000 0.0052 104 冯超球 10,000 0.0047 5-2-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5 劳伟国 10,000 0.0047 106 周平荣 10,000 0.0047 107 叶明 10,000 0.0047 108 易仁杰 10,000 0.0047 109 赵旭光 10,000 0.0047 110 刘云鹏 9,000 0.0043 111 苏翃 8,000 0.0038 112 董建 7,000 0.0033 113 浙江融涛 7,000 0.0033 114 於辉 5,000 0.0024 115 蔡宝珍 5,000 0.0024 116 周俊 5,000 0.0024 117 廖义 5,000 0.0024 118 王华南 5,000 0.0024 119 夏浩 5,000 0.0024 120 摩根创投 5,000 0.0024 121 沈康全 5,000 0.0024 122 徐冰 3,000 0.0014 123 刘敏 3,000 0.0014 124 王艳 3,000 0.0014 125 刘华 3,000 0.0014 126 曹仕霞 3,000 0.0014 127 赵立涛 2,000 0.0009 128 谢燕群 2,000 0.0009 129 郑书海 2,000 0.0009 130 孙昱星 2,000 0.0009 131 王松奎 2,000 0.0009 132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09 133 櫁果投资 2,000 0.0009 5-2-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34 桐乡立盛 2,000 0.0009 135 张兵 1,000 0.0005 136 邓孝平 1,000 0.0005 137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210,800,000 100.0000 (16)2019 年 4 月,杨晓窕股份转让 2019 年 4 月 24 日,杨晓窕分别与金超、张丽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就 股份转让事宜约定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价格(元) 1 金超 800,000 4,000,000.00 杨晓窕 2 张丽娜 300,000 1,500,000.00 根据转让各方提供的银行凭证,上述受让方均已向转让方付清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更新的《股东名册》,金超、张丽娜已记载入 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分别持有日久光电股份 80 万股、30 万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超 43,735,444 20.7474 2 陈晓俐 30,196,407 14.3247 3 中泰齐东信息 12,500,000 5.9298 4 毅瑞投资 9,501,000 4.5071 5 应晓 8,386,370 3.9784 6 兴日投资 8,000,000 3.7951 7 杭州通元 8,000,000 3.7951 8 中泰齐东世华 6,700,000 3.1784 9 吕敬波 6,660,593 3.1597 10 弘湾资本 6,000,000 2.8463 11 中信投资 5,024,000 2.3833 12 宁波通元 5,000,000 2.3719 5-2-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3 应奔 4,003,593 1.8992 14 海宁海睿 4,000,000 1.8975 15 金哲浩 3,743,593 1.7759 16 青岛劲邦 3,700,000 1.7552 17 赵应根 3,268,000 1.5503 18 袁雪凌 3,200,000 1.5180 19 应华 3,020,000 1.4326 20 胡成哲 2,419,000 1.1475 21 林锋 2,201,000 1.0441 22 陆昌 2,000,000 0.9488 23 赵辉 2,000,000 0.9488 24 邬卫国 2,000,000 0.9488 25 宁波松瓴 1,500,000 0.7116 26 陈小敏 1,400,000 0.6641 27 祝继东 1,350,000 0.6404 28 程焱 1,303,000 0.6181 29 徐小弟 1,280,000 0.6072 30 杨晓窕 1,238,000 0.5873 31 创盈天下 1,000,000 0.4744 32 夏鹏展 900,000 0.4269 33 魏肖 850,000 0.4032 34 金超 800,000 0.3795 35 金燕萍 710,000 0.3368 36 董佩南 600,000 0.2846 37 童蕞蕙 592,000 0.2808 38 钱金英 558,000 0.2647 39 海孜投资 535,000 0.2538 40 李志华 530,000 0.2514 41 花梅 518,000 0.2457 5-2-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 朱友华 500,000 0.2372 43 苏平平 500,000 0.2372 44 杭州枫瓴 500,000 0.2372 45 张方 400,000 0.1898 46 朱志峰 400,000 0.1898 47 胡玲巧 400,000 0.1898 48 丁少伟 400,000 0.1898 49 钱卫春 400,000 0.1898 50 深圳卓文 400,000 0.1898 51 桂昭君 331,000 0.1570 52 刘敏 300,000 0.1423 53 杨莹 300,000 0.1423 54 陈志杰 300,000 0.1423 55 张丽娜 300,000 0.1423 56 于林启 298,000 0.1414 57 朱爱中 297,000 0.1409 58 唐映权 248,000 0.1176 59 方皓 247,000 0.1172 60 张龙清 200,000 0.0949 61 王政 197,000 0.0935 62 宋玲 190,000 0.0901 63 施继峰 180,000 0.0854 64 林涛 172,000 0.0816 65 沈建良 170,000 0.0806 66 张凤康 140,000 0.0664 67 翁念凤 130,000 0.0617 68 许晨坪 125,000 0.0593 69 商宜洲 119,000 0.0565 70 夏鸣翔 106,000 0.0503 5-2-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1 常州新发展 100,000 0.0474 72 项利国 94,000 0.0446 73 史兆武 88,000 0.0417 74 岳风树 86,000 0.0408 75 江霞 80,000 0.0380 76 孙新卫 63,000 0.0299 77 蔡祝平 60,000 0.0285 78 钱昌华 53,000 0.0251 79 王昉 52,000 0.0247 80 崔力军 50,000 0.0237 81 万红 50,000 0.0237 82 李林中 50,000 0.0237 83 周瑾 50,000 0.0237 84 常荣创投 47,000 0.0223 85 辇伟恒 45,000 0.0213 86 王玲玲 44,000 0.0209 87 魏飞 44,000 0.0209 88 徐晗 41,000 0.0194 89 胡绍燕 41,000 0.0194 90 郑慧婷 40,000 0.0190 91 夏一帆 32,000 0.0152 92 张克 32,000 0.0152 93 张勇 25,000 0.0119 94 李兴建 21,000 0.0100 95 龚荣仙 20,000 0.0095 96 高源 20,000 0.0095 97 郑可忠 20,000 0.0095 98 张丹华 20,000 0.0095 99 盐城牛源 19,000 0.0090 5-2-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0 古一婷 14,000 0.0066 101 朱勇 13,000 0.0062 102 田原 13,000 0.0062 103 顾敏娟 12,000 0.0057 104 陈裕芬 12,000 0.0057 105 刘欣 11,000 0.0052 106 冯超球 10,000 0.0047 107 劳伟国 10,000 0.0047 108 周平荣 10,000 0.0047 109 叶明 10,000 0.0047 110 易仁杰 10,000 0.0047 111 赵旭光 10,000 0.0047 112 刘云鹏 9,000 0.0043 113 苏翃 8,000 0.0038 114 董建 7,000 0.0033 115 浙江融涛 7,000 0.0033 116 於辉 5,000 0.0024 117 蔡宝珍 5,000 0.0024 118 周俊 5,000 0.0024 119 廖义 5,000 0.0024 120 王华南 5,000 0.0024 121 夏浩 5,000 0.0024 122 摩根创投 5,000 0.0024 123 沈康全 5,000 0.0024 124 徐冰 3,000 0.0014 125 刘敏 3,000 0.0014 126 王艳 3,000 0.0014 127 刘华 3,000 0.0014 128 曹仕霞 3,000 0.0014 5-2-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9 赵立涛 2,000 0.0009 130 谢燕群 2,000 0.0009 131 郑书海 2,000 0.0009 132 孙昱星 2,000 0.0009 133 王松奎 2,000 0.0009 134 三紫升实业 2,000 0.0009 135 櫁果投资 2,000 0.0009 136 桐乡立盛 2,000 0.0009 137 张兵 1,000 0.0005 138 邓孝平 1,000 0.0005 139 江苏尚鼎 1,000 0.0005 合计 210,800,000 100.0000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对日久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股本变动所涉内 部决议、股权转让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日久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日久有限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日久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 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日久有限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 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障碍。 (四)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 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 研发、销售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 MEA 组件、车辆及建筑玻璃用安全防爆节 5-2-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能薄膜材料、显示器用光学薄膜材料、导电薄膜材料、压电薄膜材料、外观装饰 用热转印材料、外观装饰用贴合薄膜材料、模具内使用转印及贴合薄膜材料、复 合高光薄膜材料;经营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许可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质许可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颁发日期 对外贸易经营 1 03362126 -- 2018-08-01 者备案表 自理报检企业 2 备案登记证明 3204604681 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02-06 书 海关报关单位 3 3223962067 昆山海关 2015-02-06 注册登记证书 安全生产标准 苏 AQB320583QG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4 2018-12-19 化证书 III201800096 理局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生产经营 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日久有限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454,393,493.59 319,096,779.56 273,376,444.05 营业收入(元) 465,582,522.03 324,726,923.20 278,572,738.54 5-2-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7.60 98.27 98.13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 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超、陈晓俐[具体情况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四)”]。 2、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股东为中泰齐东信息,中泰齐东信息持有发行人 12,500,0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9298%。 中泰齐东信息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三)/2/(1)”。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持有发行人 20.7474%的股份;持有兴日投 1 陈超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资 5.99%的财产份额 2 吕敬波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持有发行人 3.1597%的股份;持有兴日投资 5-2-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4%的财产份额 3 赵蕊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持有兴日投资 6.06%的财产份额 4 徐一佳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持有兴日投资 3.75%的财产份额 5 张勇 发行人董事 持有兴日投资 7.31%的财产份额 6 于洋 发行人董事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7 徐冬根 发行人独立董事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8 薛誉华 发行人独立董事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9 张云龙 发行人独立董事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10 周峰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持有兴日投资 4.35%的财产份额 11 任国伟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持有兴日投资 5.10%的财产份额 12 吴慧芳 发行人监事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 4、发行人的子公司 (1)发行人目前的子公司 发行人目前拥有一家子公司浙江日久,根据浙江日久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浙江日久由发行人独资设立,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日久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MA2BAMKP7U 法定代表人 陈超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1816 号 712 室 成立日期 2018 年 06 月 29 日 高性能膜材料、电子产品、光电产品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5-2-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日久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日久光电 18,000.00 100.00 合计 18,000.00 100.00 (2)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子公司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拥有一家子公司深圳日盟,根据深圳日盟的工商登记档 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日盟由日久有限独资设立,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并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截至注销前,深圳日盟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日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220863B 法定代表人 金哲浩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福森科技园 F 栋六楼东 住所 厂房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不含限制项目);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 化工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 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太阳能产品、仪 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信息技术产品、电子产品、 生物技术产品、化工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销售及生 产;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太阳能产 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生产 截至注销前,深圳日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日久光电 100.00 100.00 5-2-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0 100.00 深圳日盟的注销程序如下: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深圳日盟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6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西乡税务所出具“深地税宝 西乡税通〔2016〕10561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深圳日盟进行地税注 销。 2017 年 2 月 10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出具“深国税宝 西税通〔2017〕5918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深圳日盟进行国税注销。 2017 年 4 月 2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 深圳日盟注销登记。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 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深圳日盟不存在工商、税务方面的 违法记录。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陈超及其配偶金玲丽持有 100%的股权;陈超 永康市超帅工艺礼品有限 1 之父陈新占担任执行董事,陈晓俐之配偶胡英征担任经 公司 理 实际控制人陈超持有其 5.99%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 2 兴日投资 务合伙人 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 3 实际控制人陈超担任副董事长 公司 永康市金胖子农业开发有 实际控制人陈超之配偶金玲丽之弟金伟华持有 50%的股 4 限公司 权,担任执行董事 实际控制人陈超之配偶金玲丽之弟金伟华持有 50%的股 5 宜丰县鸿兴贸易有限公司 权,担任总经理 (1)永康市超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根据永康市超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永康市超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5-2-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名称 永康市超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28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4728487499R 法定代表人 陈新占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毛荷丈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工艺品(不含木竹制品),气体压缩礼花(不含危险品), 经营范围 节日彩带、日用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不含计量器具), 健身器材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股东 陈超及其配偶金玲丽持有 100%的股权 (2)兴日投资 兴日投资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三)/2/(3)”。 (3)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563007345P 法定代表人 彭家伟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 4 幢 1905 室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14 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 经营范围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房屋租赁 股东 彭家伟持股 55%、陈超持股 45% (4)永康市金胖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永康市金胖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永康市金胖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5-2-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名称 永康市金胖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4355340952E 法定代表人 金伟华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南路一弄 79 号 2 楼 成立日期 2015 年 09 月 02 日 经营范围 水果、蔬菜(不含种苗)种植、销售;农业项目开发 金伟华(陈超之配偶之弟弟)持有 50%的股权、胡杰师持有 股东 50%的股权 (5)宜丰县鸿兴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宜丰县鸿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宜丰县鸿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宜丰县鸿兴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60924210000865 法定代表人 金伟华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潭山集镇 成立日期 2006 年 08 月 25 日 煤炭、水泥、水泥原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销售。(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伟华(陈超之配偶之弟弟)持有 50%的股权、金增祥持有 股东 50%的股权 6、除实际控制人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5-2-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独立董事 2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独立董事 3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独立董事 4 上海龙初芯心脏预警技术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董事 5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独立董事 6 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冬根任董事 7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董事 8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冬根任独立董事 9 苏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 张云龙控股并担任董事长 10 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长 11 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2 苏州星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3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4 苏州商旅网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5 苏州恒顿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6 江苏兰博文钻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已吊销未注销 17 苏州中联华研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云龙担任董事 18 苏州和利兴贸易有限公司 张云龙配偶计淑娟控制 霍尔果斯瑞海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9 张云龙及其配偶计淑娟控制 限合伙) 20 苏州华诺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张云龙配偶计淑娟控制 21 威海恒瑞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于洋担任董事 22 齐鲁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于洋担任副总经理 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 关联方姓名或名 曾经关联关系 目前情况 号 称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 目前持有发行人 3.9784%的 1 应晓 股份 股份,未在发行人任职 永康市一鼎印刷 因应晓目前持股比例低于 2 应晓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厂 5%,且未在发行人任职, 故应晓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3 宁夏鼎鹏信商贸 应晓控制 5-2-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 企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浙江英诚工贸有 4 应晓之弟应远控制的企业 限公司 永康市龙铭工贸 5 应晓之弟应远为第一大股东 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帝科技 徐冬根曾任独立董事(2016 年 9 月 6 -- 股份有限公司 13 日到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报告 目前持有发行人 1.7759%的 7 金哲浩 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 股份,未在发行人任职 因金哲浩目前持有发行人 深圳科力金科技 金哲浩之岳母许秀凤持有 100%的 股份比例低于 5%,且未在 8 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任职,故其岳母控制 的企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 目前持有发行人 1.8992%的 9 应奔 股份 股份,未在发行人任职 浙江骐阳工贸有 因应奔目前持有发行人股 10 应奔为第一大股东 限公司 份比例低于 5%,且未在发 武义县英诚彩印 行人处任职,故应奔控制的 11 应奔控制 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任发行 12 许志鹏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人品质部经理 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任发行 13 楼琼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人出纳 持有兴日投资 5.81%的财产 14 耿新 发行人监事楼琼之配偶 份额,任发行人制造部副经 理 持有兴日投资 12.62%的财 15 王志坚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产份额,任发行人研发部经 理 中海集团投资有 16 徐冬根在报告期内曾任董事 -- 限公司 永康市久帅工艺 陈晓俐及其配偶胡英征持有 100% 17 已注销 礼品有限公司 的股权,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注销 实际控制人陈超之配偶金玲丽之弟 永康市双俊五金 18 金伟华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于 已注销 电器厂 2017 年 6 月 2 日注销 实际控制人陈晓俐及其配偶胡英征 义乌市浙启商贸 19 持有 100%的股权,于 2016 年 1 月 已注销 有限公司 21 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5-2-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往来 (1)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为: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陈超 -- 1,180.00 1,180.00 -- 2017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陈超 -- 100.00 100.00 -- 上述资金拆借的主要用途为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并已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计提了利息。 (2)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为: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楼琼 -- 1,850.00 1,850.00 -- 注:楼琼曾为公司监事,因个人原因于 2016 年 4 月离任。 上述资金拆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开户银行要完成个人存款揽储任务,公司 将款项汇给楼琼,以楼琼名义存至银行。 报告期期初,公司发生的资金拆借事项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之处,但由于拆 借时间较短且及时进行了清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后 也再未发生;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为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与进一步 完善内控措施,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并严 5-2-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格执行,有效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据此,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 期初发生的上述资金拆借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发生额 2017 年度发生额 2016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91.24 329.34 253.37 4、关联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 内,存在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方式 起始日 到期日 陈超 3,6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17-07-07 2018-07-07 陈超、金玲丽 2,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17-09-07 2018-08-21 陈超、金玲丽 2,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18-09-25 2019-09-12 陈超、陈晓俐 11,882.20 连带责任保证 2018-02-08 2023-02-07 5、关联方往来款余额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往来款余额。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 立意见,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陈超、陈晓俐、兴日投资回避了表决。 此外,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 5-2-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 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陈超、陈晓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 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日久光电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日久 光电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 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日久光电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输送日久光电的资金、利 润,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日久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日久光电及其子公司发生损失或侵占 日久光电及其子公司利益的,由本人/本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 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5-2-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已向发行人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 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2、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日久光电期间,本人保证将不会投资 于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3、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日久光电期间,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 控制的除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产品 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日久光电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 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日久光电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 及/或业务经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 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5、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日久光电期间,如日久光电此后进一 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日久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 度符合日久光电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贵公司来经营。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日久光电及日久光电其他股东所造成的 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5-2-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 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与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及租赁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如下不动产权: 5-2-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土地使 土地 房屋建 序 权利 土地使用 他项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座落 用面积 用途 权利 房屋座落 筑面积 号 人 期限 权 (㎡) 性质 (㎡) 工业用地/门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1 42.24 卫 路 509 号 1 号房 工业用地/厂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2 21,236.48 房 路 509 号 2 号房 工业用地/厂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3 3,237.51 日久 苏(2018)昆山市不动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 房 路 509 号 3 号房 43,300 出让 2060-04-17 抵押 光电 产权第 0015215 号 509 号 工业用地/厂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4 1,927.74 房、连廊 路 509 号 4 号房 工业用地/办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5 3,484.38 公楼 路 509 号 5 号房 工业用地/厂 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 6 1,070.37 房 路 509 号 6 号房 西塘桥街道东至规划建 设用地、南至规划建设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7 用地、西至银滩路、北 56,288 工业 出让 -- -- 2068-08-07 抵押 日久 产权第 0016077 号 至滨海大道(海盐县 18-067 号地块)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8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9.88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15.26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0 号 地/成套住宅 705 室 705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9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12.13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58.18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1 号 地/成套住宅 1401 室 1401 室 5-2-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0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5.25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88.40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2 号 地/成套住宅 1108 室 1108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1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9.88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15.26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3 号 地/成套住宅 1005 室 1005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2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12.13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58.18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4 号 地/成套住宅 901 室 901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3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12.13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11 幢 58.18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5 号 地/成套住宅 1101 室 1101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4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9.88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15.26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6 号 地/成套住宅 808 室 808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5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4.34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83.14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7 号 地/成套住宅 707 室 707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6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9.88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15.26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8 号 地/成套住宅 805 室 805 室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 浙江 浙(2018)海盐县不动 城镇住宅用 17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9.88 出让 1383 号创业公寓 3 幢 115.26 2081-07-04 无 日久 产权第 0025709 号 地/成套住宅 905 室 905 室 5-2-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 日久的在建工程项目已履行的建设审批手续如下: (1)2018 年 8 月 10 日,浙江日久取得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 的“地字第 33042420180903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用地位置为“大 桥新区滨海大道南侧银滩路东侧”,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 M1”,用地面 积为 56,288M2。 (2)2018 年 9 月 29 日,浙江日久取得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 的“建字第 33042420180907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设项目为“生 产厂房 24,376M2,门卫 48M2,自行车棚 72.24M2,消防水池及泵房(地上)81.25M2 (地下)456.25M2。” (3)2018 年 10 月 25 日,浙江日久取得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 的编号为“33042420181025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建设规模为 25,033.74M2,建设地址为银滩路东侧滨海大道南侧。 (4)2018 年 11 月 2 日,浙江日久取得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发的“盐公 消设备字〔2018〕第 0225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3、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承租房屋 2 处,具体如下: 序号 出租人 租赁地址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 深圳市深澜物业投 2017-11-22/ 1 工业区 28 号深澜产业园 6 号 办公、仓库 资有限公司 2020-11-21 院1栋3楼 沭阳县明安运输有 上海市青浦区菘华路 1001 号 2019-01-01/ 2 仓库 限公司 -1003 号 2019-12-3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 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备 5-2-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 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 合同的生效要件。实际控制人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事宜已作出 书面承诺:“如发行人因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受到处罚,则由承诺人 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发行人,确保发行人不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虽然发行人租赁的房 产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等情形,但发行人占有、使用该等房产不存在限制及障碍, 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应承诺,故前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函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主要注册商标如下: 序 标识 类号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 专用期限 号 信用社、贵重物品存放、银行、贸 易清算(金融)、资本投资、代管 2017-11-07/ 1 36 21224229 产业、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 2027-11-06 动产)、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金融信息、税审服务 张贴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广告材料分发、投标报价、货物展 2017-11-07/ 2 35 21224105 出、组织技术展览、广告、进出口 2027-11-06 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寻找赞助 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 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窗户用 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包装用 2017-11-07/ 3 17 21224007 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人造 2027-11-06 树脂(半成品)、建筑防潮材料、 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绝缘材料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 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阻材料、电 2017-11-07/ 4 9 21223045 池、集成电路、电池充电器、光导 2027-11-06 纤维(光学纤维)、电开关、蓄电 5-2-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池箱、电导体 2018-01-14/ 5 40 21222842 烧制陶器、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 2028-01-13 印刷机器、模压加工机器、涂刷机、 注塑机、胶印机、电子冲塑机(塑 2017-11-07/ 6 7 21222783 料印刷表面处理)、包装机、加工 2027-11-06 塑料用模具、打包机、工业用书籍 装订装置和机器 银焊料、铜焊合金、不发光、非机 2017-12-28/ 7 6 21222656 械的金属标志 2027-12-27 2018-01-14/ 8 35 21215109 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 2028-01-13 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 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窗户用 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包装用 2017-11-07/ 9 17 21214797 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人造 2027-11-06 树脂(半成品)、建筑防潮材料、 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绝缘材料 挡风雨条、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 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 2013-03-07/ 10 17 10353067 用塑料膜、硬橡胶铸模、有机玻璃、 2023-03-06 硬橡皮模(硫化的)、硬化纤维、 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材料 建筑石料、混凝土非金属模板、非 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玻璃钢制门、 2013-02-28/ 11 19 10352961 窗、彩色玻璃窗、土隔膜、非金属 2023-02-27 建筑材料、非金属铸模、安全玻璃、 镀膜玻璃 2013-05-21/ 12 12 10352617 电动自行车、手推车、汽车轮胎 2023-05-20 2013-03-28/ 13 19 10352935 安全玻璃、镀膜玻璃 2023-03-27 5-2-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导体、 电开关、电阻材料、集成电路、光 2013-05-28/ 14 9 10352521 导丝(光学纤维)、工业操作遥控 2023-05-27 电器设备、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箱、 电池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阻材 料、光导丝(光学纤维)、电导体、 2013-02-28/ 15 9 10352566 电开关、集成电路、工业操作遥控 2023-02-27 电器设备、蓄电池箱、电池、电池 充电器 挡风雨条、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 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 2013-02-28/ 16 17 10353050 用塑料膜、硬橡胶铸模、有机玻璃、 2023-02-27 硬橡皮模(硫化的)、硬化纤维、 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材料 量具、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 2012-10-07/ 17 9 8583199 机)、灭火设备、诱杀昆虫用电力 2022-10-06 装置 2、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函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主要专利权如下: 法律 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具有更低阻抗表面电极层的 1 实用新型 201620821976X 2016-08-01 授权 压电薄膜传感器 2 高透过型光学阻隔薄膜 实用新型 2015209990933 2015-12-04 授权 3 高透过型光学组合薄膜 实用新型 2015209990952 2015-12-04 授权 4 一种高透过型光学组合薄膜 实用新型 2015209992619 2015-12-04 授权 5 双层 ITO 膜双面红外老化设备 实用新型 2015209990276 2015-12-04 授权 6 涂布液搅拌机构 实用新型 2014200251857 2014-01-16 授权 一种导电玻璃制程用耐高温 7 实用新型 2014200257340 2014-01-16 授权 保护膜 8 薄膜材料收卷机构 实用新型 2014200255006 2014-01-16 授权 一种刮刀涂布机供液装置用 9 搅拌棒及刮刀涂布机供液装 实用新型 2014200254997 2014-01-16 授权 置 10 一种磁控溅射镀膜用的输气 实用新型 2014200246844 2014-01-15 授权 5-2-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管道结构 一种用于调整覆膜翘曲性的 11 实用新型 2014200256066 2014-01-15 授权 装置 12 一种仓库用运膜车 实用新型 201420024997X 2014-01-15 授权 13 一种 ITO 靶材 实用新型 2014200245610 2014-01-15 授权 电容式触摸屏双层透明导电 14 实用新型 2017206548729 2017-06-07 授权 薄膜 15 金属网格片 实用新型 2017206570332 2017-06-07 授权 16 ITO 触摸屏用折射率匹配基材 实用新型 2017206577952 2017-06-07 授权 17 防爆装饰膜 实用新型 2017206544963 2017-06-07 授权 18 高透过型光学阻隔薄膜 发明 2015108846427 2015-12-04 授权 19 一种耐 UV 消影膜涂层材料 发明 2015108848598 2015-12-04 授权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 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 设备等,该等设备均在正常使用中。 (四)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日久光电拥有一家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QXG283 负责人 彭磊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工业区 28 号深澜产业园 营业场所 6 号院 301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经营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 MEA 组件、车辆及建筑玻璃用安全防爆节能薄膜材料、显示器用 经营范围 光学薄膜材料、导电薄膜材料、压电薄膜材料、外观装饰用 热转印材料、外观装饰用贴合薄膜材料、模具内使用转印及 贴合薄膜材料、复合高光薄膜材料的生产、研发、销售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 5-2-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径取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抵押或质押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章节所指重大合同为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销售和采购合同、重要设备购买合 同、银行授信、借款和抵押合同、工程合同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 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一)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具体交付信息以订单为准,单笔 订单金额较小。主要客户一般指对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较为重要影响的客户。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签订的重要框架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签署日期 合同有效期 一年,到期自动续 1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8-06-08 期 2 深圳业际电子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7-08-08 三年 3 帝晶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5-03-01 长期 4 苏州金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9-03-06 长期 一年,到期自动续 5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8-05-28 期 6 贵州达沃斯光电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9-02-21 长期 7 深圳达沃斯光电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6-12-16 长期 8 南京华睿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7-11-28 长期 9 深圳汇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7-01-05 长期 10 惠州市新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5-01-15 五年 11 壹星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5-02-01 长期 12 意力(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7-08-24 长期 13 江西联思触控技术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6-03-14 长期 14 深圳万盟中意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5-02-01 五年 15 昆山龙飞光电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6-11-18 三年 16 深圳市鸿展光电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5-01-15 长期 5-2-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签署日期 合同有效期 17 东莞市沃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6-05-23 长期 18 宜宾壹星科技有限公司 ITO 导电膜 2019-02-21 长期 (二)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 PET 基膜、PET 高温保护膜、ITO 靶材、涂布 液等,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具体交付信息以订单为准。 主要供应商一般指对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较为重要影响的供应商。 (1)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有效期 1 丹诺尔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PET 高温保护膜 2016-01-28 长期 2 格雷蒙(香港)有限公司 ITO 靶材 2016-02-03 长期 3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涂布液 2015-09-01 长期 4 昆山金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CPP 保护膜 2016-11-02 长期 5 上海真霖商贸有限公司 涂布液 2016-01-11 长期 6 上海竹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涂布液 2015-01-16 长期 (2)采购订单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或等 值外币以上的采购订单如下: 单位:币种万元 序号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丹诺尔科技(香港) 1 PET 高温保护膜(BM05-052L) JPY14,580.00 2019-04-17 有限公司 丹诺尔科技(香港)PET 高温保护膜(BM05-051LS\ 2 JPY14,516.80 2019-01-16 有限公司 BM05-052L) 丹诺尔科技(香港)PET 高温保护膜(BM05-051S\B 3 JPY11,382.00 2018-11-28 有限公司 M05-051LS\BM05-052L) 2、重要设备购买合同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标的额在人民币 5-2-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重要设备购买合同如下: 单位:币种万元 序号 交易方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旋转阴极磁控溅射镀膜机(SP UTTERING ROLL COATE 1 浙江日久 ULVAC, Inc JPY38,000.00 2018-09-13 R)SPW-165C1(RotaryCathod e) 涂布机(CT-CO1700-PSA-OC A-SD)两台; 2 浙江日久 CO-TECH.CO.,LTD $619.61 2018-09-28 涂布机(CT-CO1700-RF-DOC) 一台 3 浙江日久 AMOCO., LTD OCA 涂布线两套 $483.00 2018-09-28 NAS1-1600S 分条机三套;NA S2-1600S 分条机两套;NAS3- 4 浙江日久 宜泛企业有限公司 $167.00 2018-12-27 1600A 分条机一套;NAT1-16 00A 贴膜机两套;备品一批 (三)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1、人民币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1)公司重大人民币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人民币银行授信、借款及担 保合同情况如下: 5-2-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授信人/ 受信人/借 担保方/ 贷款人/ 授信 授信 担保 抵押物 借款 借款 序号 款人/主合 授信额度 担保方 借款金额 抵押权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编号 (如有)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同债务人 式 人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借综授字 2016-07-19/ 抵字(2016) 机器设 1 日久光电 商行周 500.00 电/抵押 -- -- -- (2016)第 2019-07-13 第 0029759 备 庄支行 担保 0029760 号 号 昆山农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日久光 房产、土 昆农商银固借 2018-02-08/ 2014-07-03/ 2 日久有限 商行周 借综授字 11,882.00 抵字(2018) 电/抵押 地使用 字(2014)第 500.00 2023-02-07 2019-06-25 庄支行 (2018)第 第 0096342 担保;陈 权 2471003 号 0096343 号 号 超、陈晓 昆农商银流借 2018-06-20/ 日久光电 俐/连带 字(2018)第 564.00 2019-06-19 责任保 0117696 号 证 昆农商银流借 2018-06-20/ 字(2018)第 500.00 2019-06-19 0117703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8-06-20/ 字(2018)第 510.00 2019-06-19 0117714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1-11/ 字(2019)第 1,000.00 2020-01-10 0147853 号 5-2-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授信人/ 受信人/借 担保方/ 贷款人/ 授信 授信 担保 抵押物 借款 借款 序号 款人/主合 授信额度 担保方 借款金额 抵押权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编号 (如有)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同债务人 式 人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3-18/ 字(2019)第 500.00 2020-03-17 0156288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3-18/ 字(2019)第 1,600.00 2020-03-17 0156287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4-04/ 字(2019)第 500.00 2020-04-03 0159186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4-17/ 字(2019)第 1,200.00 2020-04-16 0161157 号 昆农商银流借 2019-04-17/ 字(2019)第 1,500.00 2020-04-16 0161122 号 中银(昆山中 中银(昆山 陈超、金 中国银 中银(昆山中 小)授字 2018-09-25/ 中小)保字 玲丽/连 2019-03-27/ 3 日久光电 行昆山 2,000.00 -- 小)贷字(2019) 500.00 (2018)年第 2019-09-12 (2018)年 带责任 2020-03-26 分行 年第 095 号 067 号 第 132 号 保证 5-2-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授信人/ 受信人/借 担保方/ 贷款人/ 授信 授信 担保 抵押物 借款 借款 序号 款人/主合 授信额度 担保方 借款金额 抵押权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编号 (如有)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同债务人 式 人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昆农商银流借 借综授字 2018-12-03/ 抵字(2018) 机器设 2019-01-03/ 4 日久光电 商行周 750.00 电/抵押 字(2019)第 640.00 (2018)第 2021-12-03 第 0141462 备 2020-01-02 庄支行 担保 0146375 号 0141463 号 号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昆农商银流借 借综授字 2018-12-03/ 抵字(2018) 机器设 2019-01-03/ 5 日久光电 商行周 600.00 电/抵押 字(2019)第 500.00 (2018)第 2021-12-03 第 0141532 备 2020-01-02 庄支行 担保 0146378 号 0141533 号 号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昆农商银流借 借综授字 2018-12-03/ 抵字(2018) 机器设 2019-01-03/ 6 日久光电 商行周 600.00 电/抵押 字(2019)第 500.00 (2018)第 2021-12-03 第 0141541 备 2020-01-02 庄支行 担保 0146385 号 0141542 号 号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借综授字 2018-02-26/ 抵字(2018) 机器设 7 日久光电 商行周 710.00 电/抵押 -- -- -- (2018)第 2023-02-25 第 0096346 备 庄支行 担保 0096347 号 号 昆农商银高 昆农商银高 昆山农 日久光 借综授字 2018-12-03/ 抵字(2018) 机器设 8 日久光电 商行周 1,250.00 电/抵押 -- -- -- (2018)第 2021-12-03 第 0141539 备 庄支行 担保 0141540 号 号 5-2-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序号 1 中的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序号 7、8 中的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未达到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2)子公司重大人民币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人民币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贷款人/ 序 借款人/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 最高保 抵押合同 最高担 抵押担保期 借款合同 借款 借款合同期 保证期限 抵押物 号 抵押人 抵押权 编号 人 证金额 编号 保金额 限 编号 金额 限 人 2019 海 工商银 2019 海盐 土地使 2019(海 浙江日 盐(保) 日久 2019-04-25/ 2019-04-16/ 2019-04-25/ 1 行海盐 8,000 (抵)字 用权、在 6,017 盐)字 4,200 久 字 0022 光电 2024-04-25 2021-02-26 2024-04-25 支行 0100 号 建工程 00563 号 号 5-2-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外币借款合同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在人民币 500 万 元的等值外币以上的重大外币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币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信托收据 XKS-2019-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19-03-29/ 1 日久光电 JPY14,595.23 贷款合同 25-0054 限公司昆山分行 2019-06-27 (四)工程合同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工期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 苏州建筑工程集 2018-09-20/ 1 浙江日久 产 8700 万平方米功能性膜建设项 4,000 团有限公司 2019-05-17 目 苏州奥林威斯净 浙江日久新材料一期无尘室及水 2019-04-10/ 2 浙江日久 3,350 化工程有限公司 系统安装工程 2019-07-10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未产生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 大影响的法律风险。 (五)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 5-2-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应付款均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二)、(三)”已披露的 股本演变情况外,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行 为,其历次股本演变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变 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产重大变化和收购兼并行为, 历次股本演变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情况 2014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并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 述章程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修改情况 1、2016 年 2 月 5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公 5-2-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公司发行股票时,非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司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没有优先认购权”。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2、2016 年 2 月 21 日,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15,900 万元增加至 16,300 万元, 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并在苏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3、2016 年 12 月 22 日,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16,300 万元增加至 18,000 万元, 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并在苏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4、2017 年 2 月 24 日,因公司增选董事(含独立董事)、成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 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5、2017 年 5 月 19 日,因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经发行人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 备案。 6、2017 年 11 月 2 日,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18,000 万元增加至 19,000 万元,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在苏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7、2017 年 12 月 12 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进行了备 案。 8、2018 年 6 月 28 日,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19,000 万元增加至 21,080 万元, 经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并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进行了登记备案。 9、2019 年 3 月 7 日,因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治理,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并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5-2-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情况 为适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发行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 案)》已由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后,公司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对 《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由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 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 会。 3、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股东代表 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 1、2014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 2、2019 年 3 月 7 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5-2-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内控制度。 3、2019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草案)》,此后,公司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由发行人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 至今共召开了 28 次股东大会、35 次董事会、14 次监事会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 1 陈超 董事长、总经理 会议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 2 吕敬波 董事、副总经理 会议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 3 赵蕊 董事、财务总监 会议 5-2-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 4 徐一佳 董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 5 张勇 董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6 于洋 董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7 张云龙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8 徐冬根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9 薛誉华 独立董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 10 周峰 监事会主席 会议 11 吴慧芳 监事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任国伟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简历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工商登记档案,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 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三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 日久光电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董事会成员 变化情况 陈超、吕敬波、金哲浩、赵 1 报告期期初 -- 蕊、徐一佳 因金哲浩辞职,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 陈超、吕敬波、张勇、赵蕊、 2 2016-05-10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勇为公司董 徐一佳 事 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召开 陈超、吕敬波、张勇、赵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3 2017-02-24 徐一佳、许志鹏、张云龙、 成员增加至 9 名,选举许志鹏为公司董 徐冬根、薛誉华 事;选举张云龙、徐冬根、薛誉华为公 司独立董事 4 2017-12-12 陈超、吕敬波、张勇、赵蕊、 因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 5-2-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徐一佳、于洋、张云龙、徐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 冬根、薛誉华 董事许志鹏更换为于洋,其余未发生变 化 2、监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三会会议资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报告期内,日久光电监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监事会成员 变化情况 周峰、楼琼、王 1 报告期期初 -- 志坚 周峰、任国伟、 因楼琼辞去监事职务,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年度股 2 2016-04-21 王志坚 东大会,选举任国伟为公司监事 因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 周峰、任国伟、 3 2017-12-12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监事 吴慧芳 王志坚变更为吴慧芳,其余未发生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三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期初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陈超、副总经理吕敬波、财务总监赵蕊、董事 会秘书徐一佳。自报告期期初至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与公 司治理实际需要而发生,未导致发行人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动, 未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发展战略及业务目标的延续性。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张云龙、徐冬根、薛 誉华为独立董事,其中张云龙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 数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制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 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5-2-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纳税 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1]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17%、16% 城建税 应缴流转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1.2% 30%后余值 注[1]:发行人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浙江日久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 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公司自 2015 年起至 2017 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按 15%税率计缴。 5-2-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自 2018 年起至 2020 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 计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发行人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享 受此优惠。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政府补贴政策文件及支付凭证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引进设备光学薄膜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补贴(递 64.84 64.84 -- 延收益) 采购项目研发生产设备奖励(递延收益) 37.02 37.02 -- 2017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递延收 23.59 8.26 -- 益) 2017 年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购置研发设备补助 11.79 0.98 -- (递延收益) 2018 年商务发展第三批(国家进口贴息)补贴款 2.35 -- -- (递延收益) 2016 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年度设备 0.50 0.29 -- 进口总额超 50 万美元(递延收益) 2017 年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科技创新券 30.00 -- -- 2018 年昆山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技术改造综合 32.98 -- -- 奖补资金 2018 年度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12.00 -- -- 进出口奖励扶持资金 5.80 -- -- 5-2-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科技创新奖励 -- 30.00 -- 2016 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年度出口 -- 2.00 -- 总额同比增长超 20% 2016 年昆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 -- 10.00 -- 合计 220.89 153.40 --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6-2017 年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企业 100.00 -- -- 奖励 2018 年昆山市隐形冠军企业培育补助 40.00 -- -- 2017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奖金 5.50 -- -- 2016 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上下班 -- 3.00 -- 通勤班车) 纳税奖励 -- 1.00 -- 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 -- 50.00 -- 上市升级奖励资金 -- -- 100.00 外经贸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补贴 -- -- 93.73 上市挂牌奖励资金 -- -- 50.00 研发设备补助 -- -- 37.02 转型升级创新科技发展补助 -- -- 30.00 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 -- 30.00 新材料技术科技专项补贴 -- -- 20.00 转型升级创新补贴 -- -- 13.00 2015 高企奖励 -- -- 10.00 其他 -- -- 0.6 合计 145.50 54.00 384.3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5-2-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依法办理纳税登记,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未出现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 人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_T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中的“C3969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参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 通知》(环发[2003]10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 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上市公司环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重污染行业暂定 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 制革和采矿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已取得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1)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环保竣工验收文号/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日期 日期 年生产车辆及建筑玻璃用安全防 爆节能薄膜材料200万米;显示器 昆环建[2010]68号/ 无文号/ 1 用光学薄膜材料50万米;导电薄膜 2010-01-07 2013-12-11 材料、压电薄膜材料50万米项目 年扩建光学薄膜材料200万米、导 昆环建[2016]1063号/ 昆环验[2017]0090号/ 2 电薄膜材料200万米项目 2016-04-25 2017-04-06 新增5#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年产显 示器核心电子专用材料透明导电 昆环建[2017]0564号/ 无文号/ 3 膜(即导电薄膜材料)300万平方 2017-04-12 2017-12-02 米项目 5-2-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昆环建[2018]0347号/ 新增6#、7#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年 2018-04-04 产显示器核心电子专用材料透明 无文号/ 4 昆环建[2019]0308号 导电膜(即导电薄膜材料)400万 2019-03-10 /2019-02-11(重新申 米 报) (2)浙江日久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环保竣工验收文号/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日期 日期 盐环建〔2018〕258号/ 1 年产4,800万平米功能性膜项目 尚未竣工验收 2018-10-17 (3)发行人取得的排污许可、排水许可情况 ① 2017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昆环字第 91320500699394823B 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止。 ② 2017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取得昆山市水利局核发的“苏(EM)字第 F2017060101 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1 日止。 3、发行人的环保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昆山(http://w ww.ks.gov.cn)行政处罚公示栏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 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上述项目均已取得嘉兴市环境保护 局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二)发行人的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能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产品 5-2-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市场监 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 项目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号 额 金投入金额 或备案文号 年产 500 万 平 米 ITO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表 嘉环盐建 1 45,292.00 45,292.00 导电膜建 2018-330424-39-03-058526-002 〔2019〕25 号 设项目 研发中心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表 嘉环盐建登备 2 4,500.00 4,500.00 项目 2018-330424-39-03-095325-000 【2019】13 号 合计 49,792.00 49,792.00 -- -- (二)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合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取 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已完成政府部门必要的备案手续。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该业 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5-2-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主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审理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超提供的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还款凭证等 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 以下尚未了结的诉讼、执行案件: 单位:万元 判决或调解本 序 审理或执 债权人 金(仅与陈超相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待偿本金 号 行案号 关部分) 兴业银行 (2016) 陈超等自 2018 年 9 月起,每月 股份有限 浙 0784 1 500 偿还 7.5 万元,偿还 60 期,剩 432.5 公司金华 民初 4556 余债务另行协商 永康支行 号 陈超等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归 上海浦东 (2017) 还本金 1,000 万元;2019 年 6 发展银行 浙 0784 月至 2022 年 2 月,每季度归还 2 股份有限 2,090 789.43 民初 2651 不少于本金 50 万元;2022 年 5 公司金华 号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相 永康支行 应的正常计算利息部分 2017 年、2018 年每季度偿还 7.5 万元;2019 年每季度偿还 10 万 上海浦东 (2016) 元;2020-2024 年每季度偿还 25 发展银行 浙 0784 万元;2025 年每季度偿还 50 万 3 股份有限 1,000 930 民初 5851 元;2026 年后每季度偿还不低 公司金华 号 于 60 万元;2026 年底前全部清 永康支行 偿(由债务人按期履行,陈超及 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浦东 2017 年底前偿还不少于 20 万 (2017) 发展银行 元;2018 年每季度偿还不少于 浙 0784 4 股份有限 1,899 15 万元;2019 年每季度偿还不 1,626.9 民初 6890 公司金华 少于 20 万元;2020 年每季度偿 号 永康支行 还不少于 30 万元;2021 年每季 5-2-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度偿还不少于 60 万元;2022 年 每季度偿还不少于 80 万元; 2023 年每季度偿还不少于 100 万元;2024 年每季度偿还不少 于 120 万元;2025 年底前全部 清偿(由债务人按期履行,陈超 及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上述案件形成的原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超为相关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因借款人暂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引发诉讼,法院判决(调解)陈超根 据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各案件,债权人均已与相应的借款人、保证 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均由债务人或保证人正常还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实 际控制人所存在的上述案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除实际控制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再涉及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除实际控制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外,发行人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 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 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5-2-1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5-2-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立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继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飞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