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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3015                 股票简称:日久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6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8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 股 ( A 股 ) 70,266,667 股 , 发 行 价 格 6.57 元/ 股 , 共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61,652,002.1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912,088.6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413,739,913.59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
 10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
 字[2020]230Z02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昆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锦溪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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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日久

光电股份                      305224701201500 年产500万平米ITO导电膜建设项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0001429         目和研发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江苏日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昆山锦溪   322501986444000 年产500万平米ITO导电膜建设项
                              00811           目和研发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中信证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翟程、王建文可以随时到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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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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