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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10-30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以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 三 条 公司自行审 慎判 断 应披 露的 信息 是否 符 合《 股票 上市 规则 》 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业务 规则规定 的暂缓、 豁免情形 ,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 、
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关信 息披露暂 缓、豁免 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 四 条 公司拟披露 的信 息 存在 不确 定性 、属 于 临时 性商 业秘 密或 者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 情形,及 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 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 资者的,
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 司可以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 出暂缓披 露申请, 说明暂缓
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 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 已书面承诺保 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 未发生异常波动 。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 ,公司可 以暂缓披 露相关信 息。暂缓 披露的期 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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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不超过两个 月。暂缓 披露申请 未获深圳 证券交易 所同意、 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 五 条 公司拟披露 的信 息 属于 国家 秘密 、商 业 秘密 或者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 股票上市 规则》披 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 的,公司 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 六 条 本制度所称 的“ 商 业秘 密” ,是 指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反 不正
当竞争法》等 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 章等所确 定的,不 为公众所 知悉、具 有商业价
值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本 制 度 所称 的“ 国 家 秘
密”,是指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 》等法律 法规及部 门规章等
所确定的,关 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 ,依照法 定程序确 定,在一 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 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 政治、经 济、国防 、外交等 领域的安
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 七 条 公司根据《 股票 上 市规 则》 及《 关联 交 易指 引》 的相 关规 定 ,进
行下述关联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

     (一)一方以 现金方式 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 、公司债 券或企业 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 为承销团 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 股票、公 司债券或 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 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 情况。

     第 八 条 公司因公开 招标 、 公开 拍卖 等行 为导 致 公司 与关 联人 的关 联 交易
时,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 行审议, 公司可自
行审慎判断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披露。

     第 九 条 公司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每股 收益 的绝 对值 低于0.05 元, 且发 生的
交易仅达到下列标准 的,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标 的(如股 权)在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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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第 十 条 公司预计年 度、 半 年度 、前 三季 度净 利 润与 上年 同期 相比 上 升或
者下 降50% 以上 , 且以 每股 收益 作为 比较 基数 具有 如下 情形 之一 的, 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 免进行业绩预 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 股收益绝对值 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 每股收益绝对 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前三季 度每股收益绝 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 十 一 条 公司总部 相关 部 门、 子公 司在 发生 第 二章 规定 的免 予事 项 时不
用申请审批, 发生可以 暂缓、豁 免事项时 ,应及时 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 交书面申
请并

       填 写 《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登 记 审 批 表 》 ( 详 见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审批表》)。书面 申请材料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 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 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原因、 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 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 或豁免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 已做出书面保 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

       (七)其他必 要的依据 材料,包 括但不限 于该等信 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 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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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请的相 关部门负 责人、子 公司负责 人在《审 批表》签 字,并对 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 责。

    第 十 二 条 董事会办 公室 对 申请 拟暂 缓、 豁免 披 露的 信息 是否 符合 暂 缓、
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 核,部门 负责人在 《审批表 》中签署 处理建议 ,必要时
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 核,报董事长 审批。

    第 十 三 条 涉及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的暂 缓或 豁 免事 项《 审批 表》 由 相关
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 责人直接 提交董事 会办公室 负责人, 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 ,
董事长审批。

    第 十 四条 暂缓 或豁 免披 露申 请未 获 董事 会秘 书审 核通 过或 董 事长 审批 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 十 五 条 董事会秘 书负 责 登记 、收 集并 归档 暂 缓、 豁免 信息 披露 的 相关
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 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 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 的书面保密承 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内部审批 流程等。

    第 十 六 条 公司总部 各部 门 、子 公司 及其 他相 关 人员 在获 悉拟 暂缓 、 豁免
披露的信息后, 应签署书面 保密承诺 (详见附件 2),并 严格按照有 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 记工作, 切实履行 信息保密 义务,防
止信息泄密, 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
易价格。

    第 十 七 条 公司总部 各相 关 部门 、子 公司 应密 切 关注 、持 续追 踪并 及 时报
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 息披露事项的 进展及有关情况 、市场传闻。

    第 十 八 条 已暂缓、 豁免 披 露的 信息 被泄 露或 者 出现 市场 传闻 的, 公 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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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 届满的, 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 九 条 公司信息 披露 暂 缓、 豁免 业务 的其 他 事宜 ,须 符合 《股 票 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本制度未 尽事 宜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 《公
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 行。本制 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或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 《公司章 程》相抵 触的,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第二 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 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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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1.是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2.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1.是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
  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6
附件 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

息;
   3.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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