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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30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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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
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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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 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
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
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
址。

    第十 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
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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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 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
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
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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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