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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次利润分
配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066,66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2,160,000.05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且充分考虑了公
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满足股东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提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
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
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独
立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财务审
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
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
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未发现财
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2018]35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
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杨
 家恺先生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家恺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杨家恺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0年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7,200万元人民币,全部
 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6.3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
 律程序;

     2、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任永平         张雅         孔烽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