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
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除了临时会议外,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
字。
监事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对于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见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建议、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必要
时转达给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班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
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
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
“以内”、“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