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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日久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但可以在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
具体事项。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第十条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十条(三)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不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类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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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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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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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8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9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10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11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2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施累积投票制时:

    (一) 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或者
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
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13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1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
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15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 对于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十六条 除本议事规则第七章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 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 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 对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
本议事规则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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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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