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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参与上市公司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担任召
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足法定人数时,或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能生
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管五年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