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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久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 、 稳 定 的 良 好 关 系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
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
股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 十二 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 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
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十 六 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的,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
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交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
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 三 十 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 四十 一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 四十 三 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 四十 四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