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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进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1-09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
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
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
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
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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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
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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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管理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核准,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 万元以上报董事长审
批,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
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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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的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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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
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而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原因说明;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予以披露有关信息;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公
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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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
容是否相符出具鉴定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超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 20%的,适用本章节规定。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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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
意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2.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七章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
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章
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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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5.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并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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