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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进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思进智能成形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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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淡
水泓二路 96 号宁波思进犇牛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将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8,797,8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3.14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人,代表股份 58,78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12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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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二)《关于修订<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三)《关于修订<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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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四)《关于修订<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五)《关于修订<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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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8,7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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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凌    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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