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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8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充分、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
等、诚实守信、互动沟通、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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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方式、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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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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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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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
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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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获得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中所使用的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然。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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