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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进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003025          证券简称:思进智能           公告编号:2022- 019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公司拟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2,54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4.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0,645,700.00 元(含税);不送
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50 股,合计转增股本 50,645,7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3,191,700
股。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实施完成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
由 112,546,000 股增加至 163,191,700 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2,546,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163,191,7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同时为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 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54.6 万元。                     16,319.17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54.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19.1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他除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形的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 五十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总 资 产 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30%;                                      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净 资 产 的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联人提供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审 议 同 意 。 股 东 大 会审 议 前 款 第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议 和 参 加 表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号码。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意见及理由。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当日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会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当日下午 3:00。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票表决权。                                 决权。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份 没 有 表 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删除)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程序为: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             具体程序为: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
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
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             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人,
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名候选人,           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最后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
事候选人。                                 人。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
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            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其
其 中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会计 专 业 人 士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计师资格的人士,包括以下几个类
                                           别: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的董事。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董事。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有 效 履 行 职
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 与 其 行 使 职 权 相 适应 的 任 职 条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的资格;                                   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
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章及规则;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工作经验;                                 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             (五)在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超过五家。                                 事不超过五家。

第 一百一 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名、选举和更换: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             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提 出 独立 董 事 候 选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
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见。
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不得超过六年。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项。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注 意 的情 况 进 行 说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明。
                                           其缺额后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             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
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             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净 资 产 值 的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
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为其判断的依据。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询机构;                                   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以披露。
                                           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    差错更正;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审计意见;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投资等重大事项;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的影响;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10、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
                                  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措施回收欠款;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计划;
                                  资等重大事项;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方案;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易所交易;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14、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1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
                                 措施回收欠款;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16、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1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   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股份作出决议;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作出决议;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保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    (十)签订许可协议;
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纯减免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千万元;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准;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元;
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元;
易 金 额 在 三 十 万 元 以上 的 关 联 交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万元;
的关联交易。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超过公司最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关联交易。
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司董事长对某些交易享有一定的审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批权限,具体见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二条。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
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长对某些交易享有一定的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权限,具体见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为计算数据;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议批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元;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准;
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元;
( 六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发 生 的 交 易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资 产 绝 对 值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七)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资助: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万元;
产负债率超过 70%;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10%;
                                           超过三千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其他情形。                                 事项;
董事会审议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事项时,           资助: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本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             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会报告;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
股东大会报告;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             批准公司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贷
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有 权 批 准 公 司 以 下 购买 或 出 售 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产、贷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
交易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
据;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千万元;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 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关联交易。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中间有新老条
款增加或减少,导致部分条款序号有所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根据上述变更及修订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
的备案登记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特此公告。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