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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进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34 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规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
违规的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了
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各类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健康发展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
及运行的相关情况,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披露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
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综合考虑了
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等相关因素,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
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在新证券法实施
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素养,在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
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并且能够按时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且具有良好的声誉。天健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和内部控
制报告审计业务;此次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因该议案涉及 5
名董事薪酬,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此议案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之需,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公司 2023 年
度就买方信贷业务需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
司冷成形装备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
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接受外协服务的实
际发生金额低于预计金额,系公司根据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进行的预计,关
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2023 年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市场化的原则,关联交
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此项议案的表决。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
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
略目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摊薄即期回
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
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
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制定<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
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
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繁杂,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
策、向交易所进行申报等大量工作,为提高相关工作的推进效率,我们同意本议
案相关事宜;同时,本议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良琛、黄继佳
                                                      2023 年 4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良琛                                        黄继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