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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晶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2-0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17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8




                                                         5-1-2-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19)第 442 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19)第 173-1 号《浙江六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19)第 173-2 号《浙江
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调整
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以下合称“报告期”,
“2019 年 1-6 月”简称“最近一期”),故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5-1-2-2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
准。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批准仍
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
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六和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
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5-1-2-3
    2、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9] 33130016 号《浙江中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7,481.3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
行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2,494.7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9,976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之规定。

    2、规范运行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前述人
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六和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5-1-2-4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4)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 33130028 号《浙江中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各
项管理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六和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5-1-2-5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并由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瑞
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
随意变更。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之规定: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
[2019] 33130031 号《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
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纳
税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


                                 5-1-2-6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下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独立性条件。



                                   5-1-2-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六和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截至原
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经六和律师查阅,期间内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
况未发生变更。

    (二)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六和律师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所持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开设分支机构、成立子公司等的情况。

    (三)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其业务无需取得特定的业务
资质。

    (四)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主营业务收入(元) 156,835,364.06   230,060,779.67   249,297,593.97   110,638,931.91
  营业收入(元)   159,649,579.11   236,927,168.81   253,512,234.27   111,287,601.98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98.24%           97.10%           98.34%           99.42%
    业收入的比例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
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
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5-1-2-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其系发行人股东隆基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去任职的情况

    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郭兵健辞去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职务,同时,持股比例由 8.8004%变更为 6.6003%。

    除上述变更之外,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更。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发生
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徐一俊为发行人的部分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24 日,徐一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徐一俊为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最
高本金限额 4,000 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2019 年 1-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水电                5,203,302.08
      宁夏隆基硅材料
                                  园区服务费               294,442.00
                                      水电                 642,072.79
         隆基股份
                                  园区服务费               185,403.9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2019 年 1-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宁夏隆基硅材料                 硅棒                 1,366,299.71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硅棒                 1,056,075.83


                                   5-1-2-9
                                                                   2019 年 1-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硅棒                      2,480,222.40
MEITOKU TRADING CO.LTD
                                      化腐片/研磨片                 1,378,879.03
 (日本明德贸易株式会社)

    3、资产租赁

    (1)公司作为出租方

    最近一期未发生发行人作为出租方的关联资产租赁事项。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元)
                                        房屋租赁                     938,285.01
       宁夏隆基硅材料
                                        设备租赁                     28,476.00

    4、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情况

    (1)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1,021,841.19
                宁夏隆基硅材料                                 1,953,463.69
            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1,195,583.83
           MEITOKU TRADING CO.LTD
                                                                374,671.15
            (日本明德贸易株式会社)
应收票据
                     隆基股份                                   625,349.99
                 宁夏隆基硅材料                                 117,789.00
             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67,620.00
             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1,649,733.00
其他应收款
                 宁夏隆基硅材料                                1,10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面余额(元)
应付账款
                 宁夏隆基硅材料                                  2,788.71
           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103.83
应付票据
                 宁夏隆基硅材料                                 40,000.00
其他应付款
                      隆基股份                                  316,869.22

                                        5-1-2-10
            宁夏隆基硅材料                         919,576.24

    (三)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确认公司 2019 年 1-6 月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分别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性予以确认。

    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对 2019 年 1-6 月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阅,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9 年 1-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
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
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
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
情形。

    (四)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审议程序,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
进行保护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前述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关联方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
则进行,定价原则为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确定,无利益输送或利益倾斜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

    2019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议
案,关联股东已分别回避表决。

    (五)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他公司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过程,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六)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以及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5-1-2-11
    (七)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八)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事项,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情况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或房屋租赁情况在期间内未
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
变化。

     2、注册商标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商标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3、专利权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中晶新材料期间内新增专利 6 项,具体情况
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全自动硅片倒角                                       实用   原始
 1                          ZL 2018 2 1787994.6   2018.11.01                  无
          加工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半自动硅片倒角                                       实用   原始
 2                          ZL 2018 2 1788004.0   2018.11.01                  无
          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多工位硅片转移                                       实用   原始
 3                          ZL 2018 2 1787995.0   2018.11.01                  无
            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硅片自动分片送                                       实用   原始
 4                          ZL 2018 2 1788003.6   2018.11.01                  无
            料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硅片连续式自定                                       实用   原始
 5                          ZL 2018 2 1788005.5   2018.11.01                  无
          位传输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硅片自分片传送                                       实用   原始
 6                          ZL 2018 2 1788014.4   2018.11.01                  无
          定位系统                                             新型   取得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专利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4、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1-2-12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在期间
内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
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运输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设备
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在正常使用中。

    (四)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系通过购置、受让、自
主研发、自主申请、自行建造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六)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使用权受到限制
的货币资金 1,830,208.26 元,其中票据保证金 1,630,208.26 元,电费保证金
200,000.00 元。同时,发行人 3,429,550.80 元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质押。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其他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第三方权利限制或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六和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截至原法
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019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的 2,000
万元借款,相应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编号:2019 年长贷字第 002 号)。

    除上述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发生重大变更。

    (二)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目前可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
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5-1-2-13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
易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
动所发生,均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二)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
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修改《公司章程》或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召开董事会 1 次、监事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并经六和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增值税                                    16%、13%[注1]
                         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5-1-2-1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2%、25%[注2]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3%。
    注 2:发行人最近一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5%;西安中晶最近一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为 15%;宁夏中晶最近一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2%;中晶新材料最近一期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 2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获得的财政补贴、政
府奖励和财政扶持资金如下:
                       补助
    政府补助项目              数额(元)                     补助文件依据
                       主体
2018 年度自治区“两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8 年自治区
                       宁夏
化”融合贯标试点专项           200,000.00        “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的通
                       中晶
        资金                                       知》(宁财(企)指标[2018]656 号)
                       宁夏                      《关于发放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
   稳岗补贴奖励款               24,542.70
                       中晶                          贴的批复》(中宁人社[2019]61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
社保返还款-长兴就业    发行                      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
                               535,205.11
      服务处             人                      发[2018]50 号)、《长兴县社保费拟返还
                                                              企业公示名单》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科学技术局关于
2018 年第一批长兴县    发行
                               382,200.00        下达 2018 年第一批长兴县科技创新政策资
 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人
                                                     金的通知》(长财预[2019]153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   发行
                               360,000.00        下达 2019 年第二批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
      人才补助           人
                                                       通知》(浙财科教[2019]19 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
税费返还—土地使用税   发行
                               150,316.80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退税             人
                                                 工作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118 号)
中宁县商务和经济技术                             《关于核拨 2018 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宁夏
合作局 2018 年进口贴           119,000.00        和进口贴息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宁商通
                       中晶
       息资金                                                  [2018]146 号)
                                                 《关于征集 2015 年度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
航天基地管委会专项资   西安
                               100,000.00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通知》(陕科计发
        金             中晶
                                                               [2014]152 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退役士兵及贫困人员就   发行
                                8,400.00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业税收减免           人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

                                      5-1-2-15
                                                  《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市科发
                       西安
科技大市场专利资助             1,000.00         [2017]33 号)、《西安市国内专利资助申
                       中晶
                                                           报与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下达 2018 年第四季度进出口企业内
进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   宁夏
                               6,200.00         陆运输费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卫商发
      补助资金         中晶
                                                               [2019]27 号)
                       中晶
                                                中晶新材料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基础设施补贴款       新材   4,592,349.00
                                                        员会签订的《备忘录》
                         料
                       中晶
                                                中晶新材料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土地平整补贴       新材   2,000,000.00
                                                        员会签订的《备忘录》
                         料

    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税务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六和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走访发行
人主管环保部门,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网站等进行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
况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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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期间内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六和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情况
如下:

                       截至时点
                                                       2019.06.30
   项    目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498 人
 在册员工         签订劳务合同人员
                                                         12 人
                    (退休返聘)
              实际缴纳情况                      人数                比例(%)
                社会保险                        466                   93.57
               住房公积金                       462                   92.77

    注: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最近一期,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和在册员工人数存在
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人数差异原因
为:12 名员工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35 名员工入职待转入;4 名员工离职
待转出;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纳。



                                     5-1-2-17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人数差异原
因为:12 名员工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33 名员工入职待转入;3 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入职、离职员
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入、转出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规性

    1、根据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航天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及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2、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和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宁分中心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一俊、徐伟作出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
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中晶科技(含子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
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证中晶科技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
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针对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应承诺;因此,发行人未为全
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除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持续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条件,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盖章和六和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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