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要
求,作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议案
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徐一俊、徐伟、黄笑容、郭兵健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推荐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徐一俊、徐伟、黄笑容、郭兵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次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德
仁、魏江、胡旭微已经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
性,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候
选人中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推荐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杨德仁、魏江、胡旭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德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魏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胡旭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