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2-3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
样的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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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
《规范运作指引》等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上
公告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
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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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迟延披
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条“特定对象”系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方;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方;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方;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及其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
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
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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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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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
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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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一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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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应当披露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质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使用前述标准披露。已经按照前述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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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变更募集基金投资项目;
1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和业绩(或预计业绩)大幅变动(指公
司在季度末、半年度和年度末出现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上升或下降50%以
上,年度净利润为负,年度实现扭亏为盈);
1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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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20、获得重要荣誉、资质;
2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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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立即将该事项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
具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
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网站。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监事会相关文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
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三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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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完成披露公司:
1、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2、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3、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4、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报送公司董事审阅;
5、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
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后,交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信息披露工作;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重大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
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
关资料;
(2)董事会秘书接到资料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临时报告经提供资料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
后,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5)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候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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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下设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
投资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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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
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六)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
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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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时涉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要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专门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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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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