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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晶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2-3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
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
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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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
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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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动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
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及时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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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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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现场参观;

    (七)   电话咨询;

    (八)   电子邮件沟通;

    (九)   公共传媒。

    第十六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

   (二)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和投资者见面。公司
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
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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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召开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尽快
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五)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网站
   (一)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
投资者查询。
   (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      对于论坛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
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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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四)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二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刊载。
       第二十一条 一对一沟通
   (一)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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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
司应派两名以上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
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在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传媒
   (一)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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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
时间内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法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
态。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 1)并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法务部予以存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
式见附件 2),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


                                  9
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
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10
    附件 1:

                                  承诺书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1
 附件 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上市公司接待人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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