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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晶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12-3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适用本制度,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
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
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
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
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
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意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
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
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
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