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2-3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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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八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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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
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签字后予
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
用部门要编制具体的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
部、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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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
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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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公
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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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
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
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
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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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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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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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沿革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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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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