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2-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中晶新材料
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新材料”或“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2,494.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9元,共募集资金
总额为34,651.38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
金为30,497.8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5日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20]3313000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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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高端分立器件和超大规模集成
1 中晶新材料 61,500.00 23,997.80
电路用单晶硅片项目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晶新材料 5,500.00 2,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中晶科技 4,500.00 4,500.00
合计 - 71,500.00 30,497.80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
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经办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有关供应商签订采购、施工或相关合同,并洽谈好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
行支付的款项,在达到约定的结算时点并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办理
付款手续。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相关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
部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在每次付款时需附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
并在《付款申请单》上标注该票据号码,并根据该《付款申请单》在发生业务当
月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3、相关部门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过程中,涉及
的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等流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
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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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
建设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晶科技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将有助于公司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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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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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 璎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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