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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晶科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04-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晶”或“子公司”) 向关联方收购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夏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以现金购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
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隆基”) 位于宁夏中宁县新堡镇团结
南路面积 46,044.90 ㎡工业用地的使用权、该块土地内总建筑面积 36,522.40 ㎡的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单晶炉及其他辅助设备等。合计成交金额 7,183.38 万元人
民币(含税)。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隆基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堡镇团结南路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振国

      注册资本: 2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40521788235488D

      经营范围: 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电子原器件、电器机械、计算机软
硬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房
地产租赁;设备出租;餐饮服务;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100.00

      宁夏隆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2021年1-3月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                          238,207.29                 273,134.82
          净资产                           173,705.33                 162,893.32
         营业收入                           44,616.17                 185,455.55
          净利润                            108,12.01                  43,742.22

      实际控制人: 李振国
    主要业务状况如下:

    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成立,主要致力于太阳能材
料的专业化与规模化制造,主要业务模式为生产、销售单晶硅棒,是隆基股份重
要的研发和制造基地。宁夏隆基先后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首批
光伏行业规范条件名录企业”等多项殊荣。宁夏隆基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
经营状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            类别             权属                 所在地
面积46,044.90㎡工业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
用地的使用权、该块
                                 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
  土地内总建筑面积                                          宁夏中宁县新堡
                      购买资产   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涉
36,522.40㎡的厂房及                                           镇团结南路
                                 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
其附属建筑物和单晶
                                 讼或仲裁事项。
炉及其他辅助设备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宁夏中晶已聘请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宁夏
中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涉及的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单项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1]第0195号。本次评估以2021年2月28日为评估
值基准日,资产评估价值为6,669.35万元(不含税)。双方经参考前述评估价值,
并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及公允性原则,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税合计金额为7,183.38
万元(含税)。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宁夏中晶拟与宁夏隆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宁夏中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乙方: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3、成交金额:合计7,183.38万元人民币(含税)

    4、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价款结算及付款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7、交付及交付时间:协议签署后将标的资产交付于甲方。

    8、争端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
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根据甲方母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本事项的
批准权限要求,如本事项达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通过相应的审议批准;

    (2)本事项经过乙方母公司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拟购买位于宁夏中宁县新堡镇团
结南路的部分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将会用于宁夏中晶的产能扩建项目。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交易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不
会对公司现在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
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上述关联人产生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
相互独立,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行
为有助于公司扩大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助于宁夏隆基扩大产能,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优化产品结构,
稳步提升盈利能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报告披露日,中晶科技及其子公司与隆
基股份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交易金额 406.03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夏中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隆基绿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基于隆基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持续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标的资产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将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就本次交易事项双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