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
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
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
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
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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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 璎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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