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8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长兴水平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志萍女士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三)、10.1.5(二)规定,长兴水平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通过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遵循不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关联方将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
务,就本次交易事项双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德仁
2021 年 7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魏江
2021 年 7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胡旭微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