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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中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中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
司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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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或净
利润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采用净
利润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不断增长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此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是否可解除限售的个人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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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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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德仁
                                                                2022 年 5 月 11 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魏江
                                                              2022 年 5 月 11 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胡旭微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