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祖名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05-03

致: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祖名豆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77 号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5,652,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4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64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3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9,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2%;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
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5,6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0%;反对:2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49%;反对:2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0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蔡祖明、王茶英、蔡水埼、杭州纤品投资有限公司、李
国平、李建芳已回避表决。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10.01 《第四届董事会内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4%;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蔡祖明、王茶英、蔡水埼、杭州纤品投资有限公司、李
国平、李建芳已回避表决。

     10.02 《第四届董事会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70,4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沈勇、上海筑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10.0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6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04《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5,58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吴彩珍、程丽英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