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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祖名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0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
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
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与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
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
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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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
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
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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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投资部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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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投资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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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
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
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
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投资部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通
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
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
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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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
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
录入业务参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
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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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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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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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八)其他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要求应当披露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
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要求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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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除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要求外,对具
体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公司战略规划信息,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
境,不应披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值作为
战略规划目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的公司业务前瞻性信息,应当审慎考虑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
所依赖的假设或者其他背景信息应当是合理的,避免让投资者产生不合理的预
期;

     (三)自愿披露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合同等业务合
作信息的,应说明重要合作事项的具体内容,客观说明合作对公司业务、财务和
市场状况的影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避免误导投资者过
度评估合作事项可能为公司带来的利益和影响;

     (四)自愿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时,不得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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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相混同,避免出现可能误导投资者推测未来业绩的描述;

     (五)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避免披
露内容误导投资者,披露后及时关注媒体报导情况和股票价格涨跌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
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投资部发至公司
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形成决议,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
深交所审核并作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
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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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投资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
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
露。

     第四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
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投资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时,由相关部门组
织编写稿件后提交证券投资部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对外发布。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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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
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
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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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
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协调。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
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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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
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章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信息后第一时间(不超 2
个自然日)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
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
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证券投资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
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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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六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对外
披露,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汇
报,并组织编制公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
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交所审
核并披露。

     第七十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
公司证券投资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
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
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
资料送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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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
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
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八十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
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八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经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
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
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八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
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
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及时报送信
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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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均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
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
署保密协议。

     第八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部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
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
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
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九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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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
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
项。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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