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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物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09年8月)2009-08-1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

    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

    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1、审计委员会

    2、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

    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

    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九条 选聘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审计事项拟订审计业务要求、目的、完

    成时间等并通知内部审计部;

    (二)内部审计部根据前款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

    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

    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

    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

    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

    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

    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

    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纪录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

    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

    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通过起实施,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