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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深物业A: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09-09-17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票简称:S 深物业A 证券代码:000011 公告编号:2009-65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98 号卓越大厦8 楼

    Address:8/F,Zhuoyue Building,98,No.1 Fuhua Road,Futian CBD, Shenzhen.PRC

    电话Phone:86-755-82877888 传真Fax:86-755-82877778

    网址http:www.sflawyers.cn 邮编 Zip Code:5180482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圣法意字(2009)第0026 号

    致: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本律师

    事务所”)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深物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经于2009 年9 月9 日就深

    物业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了圣法意字(2009)第0023 号《广东圣

    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物业非流通股股东在与流通股股东协商沟通后,决定对原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部分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本所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和承诺

    仍然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3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深物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进

    行了核查,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深物业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9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

    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双

    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对价支付: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按相同比例以各自持有的

    股份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31,986,955股股份的对

    价总额。

    除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外,公司

    其它15 家非流通股股东均未明示同意该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部

    分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8,086,951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1.49%,应执行的对价安排为665,066股股份。

    现方案对价支付: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按相同比例以各自持有的

    股份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9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35,642,607股股份的对4

    价总额。

    除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外,公司

    其它15 家非流通股股东均未明示同意该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部

    分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8,086,951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1.49%,应执行的对价安排为741,075股股份。

    原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2、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深投控承诺将启动对深物业的资产注入工作,

    拟以其合法拥有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有土地资源的资产通过置换

    或其他合法方式一次或分批注入深物业,增加深物业的土地储备并增

    强其未来盈利能力。如上述资产注入不能在3年内全部启动,深投控

    将在3年期满后30日内向深物业补偿现金(1-累计已启动或已完成的

    资产注入额/5)亿元,深投控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对已启动但未完

    成的资产注入负有继续履行资产注入的义务,对尚未启动的资产注入

    将不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注:资产注入启动是指以资产注入方案

    获得深物业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为标志。

    3、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

    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深投控承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关规定的情形下,以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方式对深物业提供余额不

    少于5 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以缓解深物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上述

    余额是指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

    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的累积发生额,每笔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5

    的现金支持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上述5 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不包

    括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之日以前已经提供的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等的现金支持金额。”

    现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2、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1年内,深投控承诺将启动对深物业的资产注入工作,

    拟以其合法拥有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有土地资源的资产通过置换

    或其他合法方式一次或分批注入深物业,增加深物业的土地储备并增

    强其未来盈利能力。如上述资产注入不能在1年内全部启动,深投控

    将在1年期满后30日内按未启动重组资产金额的20%向深物业补偿现

    金,深投控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对已启动但未完成的资产注入负有

    继续履行资产注入的义务,对尚未启动的资产注入将不再负有继续履

    行的义务。注:资产注入启动是指以资产注入方案获得深物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为标志。深投控自愿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冻结深投控实际控制、建设控股名下的3000万股深物业股

    份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保证。

    3、自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

    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深投控承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关规定的情形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对深物业提供余额不少于5 亿元

    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以缓解深物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上述余额是指自

    深投控、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内的累积发生额,每笔委托贷款的现金支持时间不少于6

    十二个月;上述5 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支持不包括自深投控、建设控股

    和深投公司控制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以前已经提供的

    委托贷款现金支持金额。

    4、如果深物业2010、2011、2012年度中任何一年净利润低于2009年,

    深投控将以现金方式向深物业补足该年净利润与2009年净利润之间

    的差额。”

    本所律师认为,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安排,系深物业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决定的,体现了对流

    通股股东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

    的利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

    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关于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深物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经

    履行以下程序:

    1、深物业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方案;

    2、深物业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事宜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深物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3、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调整后的深物

    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7

    备案表》;

    4、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就深物业调整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事宜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

    5、深物业董事会已根据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了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物业就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深物业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的

    结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其调整内容及调整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调整后的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以提交深物业相关股东会议

    表决。调整后的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及深物业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高义融

    邹良城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