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深物业A: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09-10-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 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80 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 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
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 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 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
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7 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4 月9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15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6 月4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3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6 月29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9 的临时公
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
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 号2
34 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4 份判决中的第298
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
条件,其余33 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并于
2009 年6 月依海艺等八家公司的申请,对本公司的财产进行
了两次查封冻结,对此,本公司分别于2009 年6 月4 日和
2009 年6 月29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本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 份判决书,与已被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
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继续向最高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于2009 年10 月16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03)民一监字第443—1 号),最高人民
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关于(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 号民
事判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
条件,并作出裁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本案34 宗涉案判决,已有2 宗判决被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再审,其余32 宗判决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过程中。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3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2 宗判决与其余
的32 宗判决均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节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的本次裁定,将有助于推动本公司其余32 宗判决的申请再审
工作。但2 宗判决被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并不构成对其余
32 宗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尚未解冻,本
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情
况和执行情况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
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民一监字第443—1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董事会
2009 年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