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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深物业A: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09-10-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 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80 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 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

    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 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 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

    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7 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4 月9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15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6 月4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3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6 月29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9 的临时公

    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

    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 号2

    34 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4 份判决中的第298

    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

    条件,其余33 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并于

    2009 年6 月依海艺等八家公司的申请,对本公司的财产进行

    了两次查封冻结,对此,本公司分别于2009 年6 月4 日和

    2009 年6 月29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本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 份判决书,与已被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

    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继续向最高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于2009 年10 月16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03)民一监字第443—1 号),最高人民

    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关于(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 号民

    事判决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

    条件,并作出裁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本案34 宗涉案判决,已有2 宗判决被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再审,其余32 宗判决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过程中。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3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2 宗判决与其余

    的32 宗判决均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节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的本次裁定,将有助于推动本公司其余32 宗判决的申请再审

    工作。但2 宗判决被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并不构成对其余

    32 宗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尚未解冻,本

    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情

    况和执行情况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

    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民一监字第443—1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董事会

    2009 年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