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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深物业A:关于“基永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09-10-25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 深物业 深物业B 编号:2009—83 号

    关于“基永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2000 年以来对“基永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

    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2000 年年度报告中“七、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01 年8 月8 日临时公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对该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1 至2008 年年报、2008、2009 年半年度报告中持续

    披露了本案的进展情况。

    2009 年9 月14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60 号的临时

    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2009 年9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我司申

    请执行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我司嘉宾大厦项目2

    转让款的案件。对此,本公司已于2009 年9 月14 日如实进

    行了信息披露。

    2009 年10 月21 日下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2)粤高法执字第

    1-2 号)。该裁定称:恢复本案执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而进行的,经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车管所、深圳市证券结算机构、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等单位

    调查,被执行人——基永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 终结(2002)粤高法执字第1 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

    行。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裁定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

    成重大影响。3

    若经调查,发现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公司将

    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2)粤高

    法执字第1-2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10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