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2009-12-2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98 号

    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78 号案件的《变更诉

    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为(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 号案件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应诉材料显示:本案为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诉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临实业)、深圳富

    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富临酒店)借款纠纷案。

    2001 年9 月29 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称:建

    行)与富临实业签订了编号为“借2001 流B262006R”的《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富临实业向建行借款人民币12000 万元,

    借款用途为贷款重整,借款期限为12 个月,利率按月息4.65

    ‰计算。2001 年9 月29 日,建行与富临酒店签订了编号为“保

    2001 流B262006R”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富临酒店对富临实

    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赔偿金与费用(包括债权人垫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贷款还款期限届

    满后,富临实业未能清偿借款,富临酒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04 年8 月,建行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益转让予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4

    年11 月29 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

    权益转让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据此成为上述债

    权的债权人。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近期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要求追加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建鹏达公司)、深圳市新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新投公

    司)、深圳市侨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侨社公司)、深圳

    市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青网公司)、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物业集团)、深圳市通产包

    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产公司)、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下称:建瓴公司)、三九企业集团(下称:三九集团)、

    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尊荣集团)及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称:上述十家企业单位“采取股东占款的方式侵占被申请人一

    (即“富临实业”)财产”,其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占款9,528,506.00 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诉

    讼请求为:1、判令富临实业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15 亿及利

    息65,837,282.11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后续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富临酒店及追加的十家企业单位

    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号为(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8 号案件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应诉材料显示:本案为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富临酒店、富临实业借款纠纷案。

    2002 年3 月28 日,建行与富临酒店签订了编号为“借2002

    流B0111006R”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编号为“抵2002

    流B0111006R”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富临酒店向建行

    借款人民币10500 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重整,借款

    期限为12 个月,利率按月息4.425‰计算。富临酒店以其名

    下的深圳富临大酒店4—26 层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登记编号为:深房地押字第200220405 号,抵押担保范围

    为:借款本金42,173,800 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02 年3 月28 日,建行

    与富临实业签订了编号为“保2002 流B0111006R”的《保证

    合同》,约定由富临实业对富临酒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05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上述贷款还款期届满后,富临酒店未能

    清偿借款,富临酒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04 年8 月,建行

    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转让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4

    年11 月29 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所有

    权益转让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据此成为上

    述债权的债权人。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近期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要求追加建鹏达公司、新投公司、侨社公司、青网

    公司、物业集团、通产公司、建瓴公司、三九集团、尊荣集团

    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该《变更诉

    讼请求申请书》称:上述十家企业单位“采取股东占款的方式

    侵占被申请人二(即“富临实业”)财产”,其中“深圳市物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款9,528,506.00 元”。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富临酒店清偿借款本金人

    民币1 亿及利息56,961,347.27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

    20 日,后续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富临实业及追加

    的十家企业单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优先

    受偿;4、判令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

    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两案的《民事起诉

    状》,上述案情均依据深圳中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披露。

    另,本公司原所持有的富临实业股份3711636 股已于2008

    年8 月以挂牌方式转让予侨社公司。本公司在2008 年年度报

    告“第十节、重要事项”中对此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财

    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预计对期后利润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备查文件:

    1、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东深建函

    [2009]155 号);

    2、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东深建函

    [2009]156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