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 说明如下: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0 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 额为0 元;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5,000 万元, 报告期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无违规 担保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查振祥 李晓帆 2010 年2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