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0-02-1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
司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200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年份
现金分红
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
占归属于
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
润的比例
占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的比例
2008 年 0.00 -26,155,872.73 9,829,397.29 0.00 0.00
2007 年 0.00 -27,611,609.45 -27,377,663.77 0.00 0.00
2006 年 0.00 -24,688,983.24 -45,092,615.78 0.00 0.0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9 年度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为96,933,951.02 元、公司本年
度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为-26,036,870.39 元;母公司2009 年度实现净
利润为462,937,195.91 元, 加上2009 年初的未分配利润
-427,728,750.13 元,减去2009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计提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6,792,923.40 元及支付的普通股股利60,247,705.90 元
后,母公司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31,832,183.52 元。
鉴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母公司为主体,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公司2009年末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09 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
定的要求。同时,公司 2010 年确实面临资金需求压力,不进行现金
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查振祥 李晓帆
2010 年2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