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0-05-1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14 号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基本情况
2008 年9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
的立案调查通知书(2008 深稽立通字001 号),对本公司2007
年以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稽
查。本公司已于2008 年9 月11 日以临时公告对此进行了披
露,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2009 年12 月3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54 号),认为本公
司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并拟对本公司作
出处罚如下:没收本公司人民币250,849.80 元,港币
8,544,744.97 元,并对本公司处以250,849.80 元罚款。同
时,还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本公司已于2009 年
12 月7 日以临时公告对此进行了披露,刊登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本公司随后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请
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请求减轻、2
免除处罚。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0 年5 月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0]12 号,下称《决定书》)。
(一)事实认定
《决定书》认定本公司存在如下证券违法行为:
1、本公司于1999 年9 月至2005 年3 月间,在长江证券
深圳后海海岸城证券营业部,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在2007
年账户清理过程中卖出,共获利250,849.80 元;
2、本公司于1994 年1 月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
股股票,并于2007 年3 月至9 月陆续卖出,其间共获利港币
8,544,744.97 元。
(二) 复核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复核,作出以下决定:
1、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250,849.80 元
罚款,经复核决定不再处以罚款;
2、没收本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849.80 元,利用其他法人帐户违规买卖B 股的违法所得
港币8,544,744.97 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违法所
得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
三、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对于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54 号)
的拟处罚决定,本公司在2009 年度已经预提了相关损失,详
见本公司2009 年度报告“财务附注(七)或有事项2、稽查
事项”部分。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本公司2010 年
度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处罚的行为均发生在2007 年以前,公司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和遵守
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风险提示
《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
媒体公告为准。本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0]12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董事会
2010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