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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1-04-25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占归属于
                                           合并报表归属                占合并报表归属于
           现金分红金     归属于母公司                      母公司所
  年份                                     于母公司所有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额         所有者净利润                      有者净利
                                             者净利润                      润的比例
                                                            润的比例

 2009 年   6,067,788.90   462,937,195.91   96,933,951.02     1.31%          6.26%
 2008 年       0.00       -26,155,872.73   9,829,397.29       0.00           0.00
 2007 年      0.00        -27,611,609.45   -27,377,663.77     0.00           0.0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为 174,998,534.79 元、公司本
年度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为 148,961,664.40 元;母公司 2010 年度实现
净 利 润 为 18,982,840.06 元 , 加 上 2010 年 初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31,832,183.52 元 后 , 母 公 司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12,849,343.46 元。
    鉴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母公司为主体,公司 2010 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的要求。同时,公司 2011年确实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不进行现金

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查振祥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