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1-04-25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占归属于
合并报表归属 占合并报表归属于
现金分红金 归属于母公司 母公司所
年份 于母公司所有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额 所有者净利润 有者净利
者净利润 润的比例
润的比例
2009 年 6,067,788.90 462,937,195.91 96,933,951.02 1.31% 6.26%
2008 年 0.00 -26,155,872.73 9,829,397.29 0.00 0.00
2007 年 0.00 -27,611,609.45 -27,377,663.77 0.00 0.0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为 174,998,534.79 元、公司本
年度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为 148,961,664.40 元;母公司 2010 年度实现
净 利 润 为 18,982,840.06 元 , 加 上 2010 年 初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31,832,183.52 元 后 , 母 公 司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12,849,343.46 元。
鉴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母公司为主体,公司 2010 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的要求。同时,公司 2011年确实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不进行现金
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查振祥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