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并将提交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审议续聘会计师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查振祥 李晓帆